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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哪个律师打劳动仲裁案件比较出名|苏州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哪个律师打劳动仲裁案件比较出名
  苏州哪个律师打劳动仲裁案件比较出名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综治办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工商联、苏州市经信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苏人保仲[2017]10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治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联、经信委,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7〕255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处理机制,提高调解仲裁工作质效,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以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部、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为基本指引,以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苏委发〔2016〕4号)为行动指南,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矛盾纠纷的新途径,强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联动工作机制,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积极推进苏州“两聚一高"新实践。
  (二)工作原则。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部门联动的原则,重点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服务等队伍的作用,积极参与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多元化解;二是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问题隐患的排查和预防,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资矛盾纠纷;三是坚持调解优先、依法仲裁原则,鼓励运用调解方式解决问题,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推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劳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四是坚持联调联动、高效便民原则,进一步完善劳调组织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衔接联动机制,调动各类社会资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可选择、多层次、规范化的优质服务。
  (三)目标任务。用2——3年时间,推动形成更加规范完善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体系,建成市、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调解服务平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员队伍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机制更加畅通、有序,行业性、区域性、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拓展、加强,引导更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等专业力量参与纠纷多元化解,调解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优势显著增强,司法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更加健全,努力实现各类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及时发现、源头治理、多元化解。
  二、工作措施
  (一)更加注重预防和源头治理
  一是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工作方针,建立劳动关系动态监测预警和定期分析研判制度,及时发现和积极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重大集体争议事件。加强舆情的监控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注重信息的沟通共享和整体联动,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以案说法、送法进企业、仲裁公开庭、仲裁建议书和司法建议书等形式,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主动履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民主管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制度,保障和发展职工民主权利,有效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排查调处机制。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建立纠纷排查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本地区的劳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定期将排查情况上报给上级综治、人社等相关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及时将调处责任落实到责任人,及早介入,限时调解,切实发挥用人单位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作用。各地应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协调机制,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积极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仲裁调解开展情况互通、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三是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指导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多种形式的对话沟通机制、内部申诉机制和协商回应机制,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鼓励和支持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推动企业广泛开展协商民主实践,通过履行集体协商程序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重要事项。加大工会参与协商力度。鼓励社会组织和专家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委托,为其解决纠纷予以协调、提供帮助。探索开展协商咨询服务工作,督促履行和解协议。
  (二)更加注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一是完善调解组织网络体系。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推进市、区调解组织建设,指导乡镇(街道)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规范化建设,并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基础性作用。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重点行业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统计备案制度,建立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加快推动形成市、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调解为中坚,企事业单位调解和行业性、区域性调解为补充的“大调解"体系。同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在劳动争议多发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并调解劳动争议。要进一步完善劳调组织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五位一体"调解机制,逐步实现程序衔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运行效率,使调解平台成为仲裁机构案前调解争议的主渠道,减少当事人维权成本和仲裁机构办案压力。
  二是加强规范化基础建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必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及《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优秀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标准》中明确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建设,统一制作标牌,并悬挂在显著位置方便当事人申请调解,规范组织名称、场所建设、工作制度、工作程序、队伍建设和服务行为。建立健全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处理、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设置的“劳动争议调解窗口"应为常设服务窗口,由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负责日常工作。调解所需设施由调解组织所在单位负责提供,各地调解仲裁管理机构要对调解场所的设置给予指导。市(区)、镇(街道)及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配备3名以上的调解员,村(社区)调解站(室)应配备1名以上调解员。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要求进行配备。人社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工会、商(协)会和司法等部门向社会公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机构名称、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调解员名单、申请调解的程序和要求等,为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的调解服务。
  三是促进标准化业务运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开展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工作;接受当事人申请,或接受上级移送、委托调解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监督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的履行;引导辖区范围内的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各地调解仲裁机构具体负责业务运行指导和协调工作,要帮助调解员掌握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发展的规律,熟悉突发性集体争议的处理、上报程序,监督调解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实施调解;每年开展一期调解员资格准入培训,对已取得调解员资格的人员,各地要组织实施业务轮训,提升调解员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统一使用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文书样式的通知》(苏人社函〔2017〕317号)规定的调解文书样式,规范案件档案管理,定期上报调解工作分析报告。各地调解仲裁机构要对本地区调解工作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进行督查整改,确保调解业务运行的规范,且与仲裁程序衔接有序。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机制,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人社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第一时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
  (三)更加注重仲裁制度建设和创新
  一是创立制度规范。各地要以新修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颁布实施为契机,结合工作实践,梳理完善调解仲裁制度体系,建立调解仲裁办案基本制度目录清单,从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入手,创立健全一套符合法律规定的、体现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特点的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建立调解仲裁案件管理标准。以全面运行省仲裁信息管理系统和调解服务平台为抓手,规范案前调解、受理立案、庭审调查、调解裁决、结案归档等各个环节,通过信息系统标准化来实现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建立案件终局裁决审查制度。细化落实省《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终局裁决有关问题的通知》严格把握案件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原则,统一规范终局裁决文书格式,提高终局裁决比例。建立调裁审衔接制度。加强调解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通过组织定期联席会议、案件信息交流、典型案例研讨、联合业务培训等方式,实现调裁审衔接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化、调处标准统一化。建立办案监督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重大或疑难争议案件,接受仲裁委员会工作监督;推行仲裁委员会三方仲裁员组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制度;实行“阳光仲裁",逐步实现案件组庭仲裁员、运行进展情况网上查询及仲裁裁决书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优化办案程序。贯彻落实省人社厅《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实施案件分类处理;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快速仲裁特别程序,特别是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实现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深化仲裁庭审方式改革,推广以加强案前引导、优化庭审程序、简化裁决文书为核心内容的要素式办案,提高案件裁决效率;完善重点乡镇(街道)巡回仲裁庭建设,探索在规模企业设立流动仲裁庭,为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通过工作方法创新,努力实现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立案总数下降、调解率上升、裁决无错案的目标。畅通各类争议绿色通道,建立重大集体争议的多方联动化解和仲裁快速处理机制,进一步提升仲裁效能。
  三是加强办案指导。健全以信息化为载体的仲裁办案及质效管理体系,制定办案程序公正评价标准、质量效率评价标准和办案人员工作绩效考核标准。建立仲裁办案指导制度,统一仲裁办案文书格式和适用标准,重点加强对新兴行业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等重大疑难案件处理工作的指导。加强案例指导,综合运用案例汇编、案例研讨会、庭审观摩等方式,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处理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建立各市、区之间的交流协作机制,提高跨区域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效率。各市、区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加强法律援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7〕150号)要求,全面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法律援助窗口,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四)更加注重工作联动和衔接
  一是加强调解与仲裁的衔接。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日常交流和信息资源、调解资源共享。调解组织对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要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认真做好对调解案件的统计分析,定期向仲裁机构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有关疑难问题;可邀请仲裁机构参与调处重大疑难争议案件。仲裁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建立仲裁员定点联系调解组织制度,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制度。在争议案件多发高发地区,仲裁机构可在调解组织设立派驻仲裁庭。全面实施重点乡镇、街道巡回仲裁庭建设,按照省《关于乡镇、街道基层巡回仲裁庭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抓好办案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资金和制度“六到位"。
  二是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主动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协助人民法院调处劳动人事争议。健全劳动人事争议特邀调解制度,吸纳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开展调解工作。鼓励和支持调解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依法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主动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是加强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建立仲裁与诉讼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化、审理标准统一化。各级仲裁机构和同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沟通联系,健全纠纷告知、劝导分流、转接办理、信息共享、情况反馈、联席会议等协调联动机制,深化重大纠纷联调联动、联合业务培训等制度。加强仲裁管理信息系统与人民法院综合信息系统数据实时对接,提高数据共享程度。有条件的地区,人民法院可在仲裁机构设立派驻法庭。
  (五)更加注重基层基础和能力建设
  一是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加强仲裁机构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仲裁工作人员,努力提高仲裁员素质和能力,落实仲裁专项经费、办案补贴,切实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有条件的地区,仲裁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记录人员、安保人员等办案辅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将仲裁工作所需要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要加强购买服务资金的预算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选好配强劳动争议专(兼)职调解员队伍,落实调解员经费补贴。广泛吸纳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为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专业人才保障。健全调解员仲裁员分级分类培训制度,规范岗前培训和年度业务轮训,探索远程在线培训、综合素质院校提升培训等模式,提高调解仲裁员专业技能与服务水平。
  二是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重要作用。健全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解制度,指导建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鼓励和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重大集体劳动争议纠纷化解,进一步明确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斡旋、调解等非诉服务的操作规程。依法规范和完善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化解和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制度。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一案一补"、“以奖代补"等形式,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经费长效保障机制,确保劳动争议调解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优质服务。认真执行法律援助工作规定,适度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帮助更多困难群众化解纠纷、维护权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紧紧抓住当前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大力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契机,积极推动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提升社会依法治理能力、推进平安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履行好指导、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等职责,发挥好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规范发展的职能,定期研判劳动人事争议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分工责任。综治部门要做好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进一步把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作为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人社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主导作用,承担牵头职责,制定完善规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并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诉讼与调解、仲裁的有机衔接,依法及时有效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解方法技巧培训,组织推动律师做好法律援助和社会化调解工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发挥代表作用,引导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内部争议解决机制,教育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部门间要建立完善形势研判、信息沟通、联合会商、协调配合制度,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
  (三)加强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做到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要不断提高认识,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总结探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新办法,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的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培育、推广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为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综治办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市司法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总工会
  苏州市工商联
  苏州市经信委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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