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劳动合同律师咨询在线(lawyer0512.net)总结关于劳动关系的九条裁判规则
一、劳动关系确认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应当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
二、拥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
三、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驾驶员、乘务员等劳动者与挂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被聘驾驶员、乘务员等劳动者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车辆所有权人追偿。
四、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长期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处于事实解除状态,在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五、公司在筹办期间招用劳动者,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司依法成立后,筹办期间的工作期限计入劳动者在成立后公司的工作年限。筹办未成功,如果发起人或出资人是自然人的,在筹办期间发生的用工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七、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八、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参照以下原则认定劳动关系:(1)已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
劳动者主张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应予支持。
九、劳动者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间轮换用工连续订立劳动合同的,不视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但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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