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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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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苏州专业劳动纠纷律师 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 苏州劳动法咨询热线12335 等方面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4...[详细]
本文由 苏州劳动法律师 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 苏州劳动法律师咨询电话 等方面的内容。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保险...[详细]
本文由 苏州劳动官司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 苏州劳动律师咨询电话 等方面的内容。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服务期应有具体年限。 专项培训是用人单位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对部分岗位或特殊...[详细]
本文由 苏州劳动仲裁律师 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 苏州劳动仲裁律师收费标准 等方面的内容 一、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参照以下原则认定劳动关系: 1、已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工伤认定免费咨询 推荐阅读。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工伤认定律师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 职工主张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详细]
本文由 苏州虎丘区工伤认定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 以下四种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职工认为构成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职工参加用人单...[详细]
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工伤认定律师 推荐阅读。 1、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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