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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件中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认定标准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虎丘区工伤认定律师咨询
  本文由苏州虎丘区工伤认定律师咨询推荐阅读。
   以下四种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职工认为构成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以上内容由苏州虎丘区工伤认定律师咨询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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