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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五种特殊情形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工伤认定律师
  本文由苏州工业园区工伤认定律师推荐阅读。
  1、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上述第1、2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以上内容由苏州工业园区工伤认定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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