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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劳动者的保护是破产法的一般原则。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和报酬的保护,属于对职工已付出劳动的取酬权的保护;对劳动者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的保护,属于对劳动者未来损失的保护。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前者的保护规定在三十七条,将职工工资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的债权,但对劳动者未来损失的保护未作规定。该司法解释考虑到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对劳动者未来损失的补偿解释为第一顺序清偿的债权给予和职工工资相同的法律地位。但是该规定只适用于纳入国家计划调整以外的企业破产,对于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按照国发(1997)10号通知的精神发放安置费。关于补偿标准,对于未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以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法定的处理方式为原则,以对约定的补偿金过高或过低的调整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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