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工伤鉴定律师咨询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苏州哪些地方可以做工伤鉴定等方面的内容。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及相关工作根据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按下列情形向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向职工参保登记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在同一设区市的,向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的,向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遇有管辖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
以上内容由苏州工伤鉴定律师咨询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更多关于苏州哪些地方可以做工伤鉴定的资讯可查阅本网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