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把我照片发到网上,是不是侵权?”“拍路人发到短视频平台,会被告吗?”——类似疑问苏州肖像权律师咨询团队经常会高频遇到。肖像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但“擅自使用”并不必然等于“侵权”,司法实践需要综合判断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及损害后果。本文以八千余字深度梳理,严格援引《民法典》及2025年现行有效司法解释,通过“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赔偿计算+典型案例”四线并进,系统回答肖像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什么,为权利人、自媒体运营者、企业及平台提供可落地的合规与维权指引。
《民法通则》第100条以“营利目的”为要件;《民法典》第1019条删除“营利”表述,确立了“未经许可+无免责事由”即侵权的新标准,与《民法典》第999条、第1020条共同构成完整规范群。
经登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核对,《民法典》第1019条、第1020条、第1165条(过错责任)均现行有效,为本文分析提供权威依据。
肖像不仅限于面部正面特写,凡能够通过外部形象、姿态、装饰、环境等综合要素指向特定自然人的视觉影像,均属于肖像。司法实践认可“侧脸”“背影”“局部特征”构成肖像,只要一般公众能够联想到具体个人。
制作包括拍摄、绘制、雕塑、建模;使用包括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广告;公开包括线上传播、线下展示。核心在于“未经同意”,同意方式可以是明示书面、口头,或在合理范围内推定,但默示推定需严格解释。
《民法典》第1020条列举五项免责:个人学习研究、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公共环境展示、其他合理行为。被告需对符合免责情形承担举证责任,且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必要限度。
肖像权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需证明被告具有故意或过失。故意包括明知未经同意仍使用;过失包括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如平台未审核用户上传内容即推荐。
损害不仅指财产损害(许可费损失、广告收益),也包括精神损害(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法院通常结合使用范围、时长、点击量、评论内容、是否丑化等因素酌定。
原告需证明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若被告能够证明损害系第三人行为或原告自身原因造成,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公开的肖像,但不得对外公开或用于营利。例如,学生课堂放映已公开的明星照片进行光影分析,不构成侵权;但若将课件上传公开平台,则超出必要范围。
为报道时事新闻、反映公众关切,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例如,拍摄交通事故现场路人,用于新闻报道,可免责;但将路人特写放大并配以与事故无关的调侃标题,则超出必要范围。
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照片,属于依法履职,肖像权人不得主张侵权。
在广场、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拍摄风景,不可避免地摄入他人肖像,且未突出展现个人形象,可免责。但若将照片用于商业广告,则需单独取得肖像权人同意。
兜底条款需结合行为目的、方式、后果综合判断。例如,拍摄排队核酸的群众用于科普“一米线”,可认定合理;但将镜头聚焦某位市民并配文“最不配合核酸的人”,则不属于合理行为。
法院通常参照肖像许可市场价值、侵权人获利、替代成本等因素酌定。对营利性使用,可按照被告广告收益、商品销售额、流量变现收入计算;对非营利使用,可参照同类肖像许可费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一般情节赔偿2000元至2万元;造成恶劣影响、导致精神疾病等严重后果的,可达5万元以上。
包括公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交通住宿费等,法院一般支持实际发生且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费用。
《民法典》第1185条确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肖像权虽非传统知识产权,但司法实践已出现参照适用的判例:被告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法院可判决实际损失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赔偿。
1 身份证、生活照对比图
2 第三方出具的识别说明(如粉丝群体、工作单位)
3 拍摄原始底片、元数据
1 未签署的任何授权文件
2 微信、邮件记录证明未获同意
3 平台后台未审核记录(可申请法院调取)
1 网页公证、时间戳取证
2 商品包装、宣传册实物
3 播放量、点赞量、评论量截图
1 许可费市场报价、行业协会证明
2 被告广告收益、销售数据(可申请法院责令提交)
3 医疗诊断、心理咨询记录(精神损害)
摄影公司拍摄街头路人照片,用于淘宝服装详情页,被拍者发现后起诉。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肖像用于营利活动,不属于合理使用,判令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害5000元、合理费用3000元。
被告将原告侧脸照片配上“最惨打工人”字幕上传抖音,播放量超百万。法院认定:虽非典型商业广告,但被告通过流量变现获利,且丑化肖像,构成侵权,判令删除视频、公开道歉、赔偿3万元。
媒体对“乱扔垃圾”现象进行报道,镜头长时间对准原告面部并反复播放。法院认为:新闻报道虽可免责,但超出必要范围,构成侵权,判令媒体赔偿原告精神损害1万元。
1 内容审核:建立审核机制,对图片、视频来源严格把关,避免使用未经授权的肖像;
2 权利声明:在平台规则中明确告知用户肖像使用规范,要求上传者声明肖像权归属;
3 应急处理:设立投诉通道,接到侵权投诉后24小时内下架内容,配合调查。
1 签订肖像权授权合同:与明星、模特签订书面授权合同,明确使用范围、期限、费用;
2 内部培训:定期组织法务培训,提升员工肖像权意识;
3 法律审查:广告投放前,由法务部门审核内容,确保不侵犯他人肖像权。
1 技术筛查:运用AI技术筛查上传内容,识别并提示可能存在的肖像侵权风险;
2 管理机制:建立侵权快速处理机制,接到投诉后48小时内完成初步调查;
3 法律支持:设立法务团队,为平台运营提供法律咨询与诉讼支持。
答:在公共场合拍摄他人不构成侵权,但不得用于营利或丑化目的。例如,拍摄街头风景用于个人欣赏不侵权,用于商业广告需取得肖像权人同意。
答:未经许可制作、传播网络红人表情包构成侵权,除非符合《民法典》第1020条的免责事由。若用于商业推广,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可提交心理咨询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社交媒体负面评论截图等证据。若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法院可酌定精神损害赔偿。
答: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肖像权侵权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答: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同样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可代为行使权利,未经监护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未成年人肖像。
发现侵权行为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网页截图、视频下载、公证保全。证据是维权的“利剑”,只有清晰、完整,才能让侵权者无处遁形。
内容创作前,严格审核素材来源,避免“无意识侵权”。建立内部合规机制,定期培训员工,让合规成为习惯。
与明星、模特合作时,务必签订详细授权合同,明确使用范围、期限、费用。避免因“授权不明”陷入侵权纠纷。
肖像权是每个人不可侵犯的尊严,法律为它筑起坚固的防线。苏州肖像权律师咨询团队努力让权利人明白:侵权并非“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无论是权利人、自媒体运营者还是企业,都应把“尊重肖像权”融入日常。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让侵权行为无处遁形,让每个人都能在镜头前自由地展现自己的风采。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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