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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被辞退有补偿吗 | 苏州劳动纠纷律师

作者:苏州劳动纠纷律师 来源:苏州律师服务网

一、规范溯源:退休返聘的法律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退休人员已不具备建立标准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再次被用人单位聘用的性质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当返聘人员遭遇解聘时,首先产生的疑问便是“退休返聘人员被辞退有补偿吗”。苏州劳动纠纷律师提示:补偿与否、补偿多少,关键看双方约定与过错责任,而不能简单套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标准。

1.1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分水岭

1. 主体资格:劳动者已享受养老保险,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2. 适用法律:双方权利义务由《民法典》合同编调整;3. 争议解决: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无需仲裁前置;4. 工伤风险:用人单位可单独购买商业险或参加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

1.2 规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文为判断退休返聘性质提供了直接依据。

二、补偿逻辑:约定优先与过错赔偿双轨并行

劳务关系强调“意思自治”,补偿项目、金额、支付方式由双方在聘用协议中自由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若用人单位存在违约或过错,返聘人员可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包括未支付的劳务报酬、未报销的医疗费用、交通费用以及因违约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失。

2.1 协议条款设计

1. 返聘期限:可约定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2. 解除条件:应列举双方可提前解除的具体情形,如身体健康状况、岗位撤销、考核不合格;3. 补偿标准:可设定“每提前解除一个月支付若干天劳务费”或一次性固定金额;4. 保密与竞业: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岗位,应单独约定保密义务和违约金。

2.2 过错解除的赔偿范围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突然解除协议,返聘人员可主张:1. 协议剩余期间的劳务费,但需扣除已获收益;2. 因重新寻找工作产生的合理交通、住宿费用;3. 已发生但未报销的工伤医疗费用(如已参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除外)。

三、工伤风险:退休返聘人员特殊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退休人员排除在参保范围之外。各地普遍允许用人单位为退休返聘人员单独办理工伤保险,费率与正常劳动关系一致。若用人单位未参保,返聘人员因工受伤,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向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

【案例】A省B市法院(2024)民初字第号

刘某退休后受聘于某物业公司做保洁,上班途中因地面湿滑摔伤,花费医疗费3万元。物业未为其参保工伤保险,也未在协议中约定工伤赔偿。法院认为,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判决赔偿刘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2万元。

四、协议解除:无过错解除是否需补偿

协议约定“任何一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解除,无需理由”的条款有效。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返聘人员无权主张额外补偿,但有权获得已实际提供劳务的对价。若解除通知期不足30日,可要求支付相应天数的代通知劳务费。

4.1 考核解除

协议约定“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甲方可解除”,单位应提供考核标准、考核记录、告知程序。缺乏客观标准或程序瑕疵,解除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违约。

4.2 岗位撤销解除

因经营调整导致岗位消失,属于情势变更,单位可解除协议,但应支付合理补偿,具体金额参照剩余期限与返聘人员寻找新工作的合理期间酌定,通常以1至3个月劳务费为宜。

五、证据指引:发生争议时的举证要点

1. 劳务协议原件:证明双方权利义务;2. 工资支付凭证:银行流水、收条,证明劳务费标准;3. 解除通知:微信、邮件、快递底单,证明解除时间与理由;4. 医疗记录:若主张工伤赔偿,需提交病历、发票、诊断证明;5. 录音录像:可佐证解除当时口头承诺,但需合法取得,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六、仲裁与诉讼:维权路径选择

劳务争议不适用仲裁前置,返聘人员可直接向用人单位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诉讼费按财产案件标准收取,争议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部分,按2.5%递减比例计算。

6.1 管辖确定

双方可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未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6.2 诉讼策略

起诉状应明确:1. 确认双方存在劳务关系;2. 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劳务费及补偿金;3. 若涉及工伤,增加人身损害赔偿请求;4. 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单位转移资产。

七、企业合规:降低退休返聘争议的五项措施

1. 入职前体检:掌握返聘人员健康状况,合理确定岗位;2. 商业保险:购买雇主责任险或意外伤害险,转移用工风险;3. 考核制度:制定客观标准并留存记录,为考核解除提供依据;4. 协议续签:期限届满前30日评估是否续签,避免事实续聘无书面约定;5. 解除流程:书面通知+补偿方案+签收记录,防止口头争议。

八、常见问答:快速自查表

问1:协议未约定补偿,突然被辞退,能主张什么?

答:可主张已提供劳务的对价、因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但无权主张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问2:单位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需要支付代通知劳务费吗?

答:若协议约定需提前30日通知,单位未提前,应支付不足天数的代通知劳务费;若已提前30日,则无需额外支付。

问3:退休返聘人员能否要求单位缴纳五险一金?

答: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无需再缴;工伤保险可单独参保;住房公积金法律未强制,由双方协商。

问4:发生工伤,单位拒绝赔偿,起诉案由是什么?

答: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规定。

九、结语:约定清晰是理想补偿

退休返聘人员被辞退有补偿吗”并非简单的是非题,而是取决于协议约定、解除原因、损失证据的综合判断。苏州劳动纠纷律师建议:返聘人员入职前要求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解除条件与补偿标准;用人单位则通过商业保险、考核制度、流程管理降低风险。约定清晰,才能减少争议,实现双赢。

苏州劳动纠纷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工伤保险条例》等现行法规撰写,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苏州律师服务网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保留完整版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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