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五年来,人防车位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的搜索指数持续走高,尤其在交房集中期,相关诉讼量环比增幅超过30%。矛盾焦点集中在三方面:一是开发商以“长期租赁”“一次性转让使用权”等形式回收资金;二是业主认为公摊面积已包含人防工程成本,理应共同享有;三是物业公司介入后,收费主体与权属主体错位,导致冲突升级。需要明确的是,苏州房产律师在实务中经常遇到“同案不同判”现象,根源在于规范层面存在多重空白与冲突。
《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仅笼统规定“谁投资、谁受益”,却未对“投资”作出定义;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对车位归属的表述又过于原则,缺乏对人防工程的特别条款。于是,人防车位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成为“法律飞地”。
部分开发企业在报批报建阶段,将人防工程造价计入整个开发成本,又在销售环节通过补充协议将“人防面积”排除在公摊之外,形成“两头得利”。苏州房产律师提醒,若业主能举证造价已计入房价,可主张共同共有。
很多小区出现“物业出租车位、开发商收钱”的怪象,根源在于权属登记缺位。由于人防工程无法办理商品房产权证,开发商便长期把持“使用权”,而物业则借“维护管理”之名坐收租金,进一步激化人防车位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的矛盾。
202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25〕12号),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提出“鼓励各地探索人防车位确权登记试点”。虽然文件仍未直接回答人防车位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但释放出“权属登记化”信号,为地方立法提供空间。
自然资源部选择江苏、浙江、四川三省开展“人防车位确权登记”试点,核心思路是:在不改变人防工程国防属性的前提下,对“平时用途”部分参照非住宅类不动产进行首次登记,登记主体可记载为“全体业主”或“开发企业”,但须附注“战时无条件征用”。苏州房产律师认为,此举有望终结“无证”状态,降低交易成本。
江苏省人防办于2025年6月印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提出“谁登记、谁收益”原则,但若登记主体为开发企业,须按不低于30%的比例向业委会缴纳公共收益。这意味着,即便未来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业主仍能分享固定分成,为人防车位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的博弈提供折中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关于人防车位租赁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明确一次性收取的20年以上“租赁费”须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9%,远高于“不动产租赁”的5%。成本上升后,开发商以租代售的冲动将被抑制,间接减少人防车位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的纠纷源头。
面对人防车位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的疑问,业主可按照“四步法”自助排查:一看土地出让合同,二查规划批准文件,三审造价审计报告,四验公摊测算明细。若四份材料均指向“造价已计入房价”,则法律上可推定为业主共有。
若政府以“统筹费”方式一次性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则意味着开发商无需自建人防工程,后期再建的人防车位成本更不可能进入房价,此时主张人防车位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中的业主方,举证难度极大。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如果“人防面积”被单独列项且注明“不计入容积率”,则通常未被分摊;反之,若与地下室车库面积合并标注,则可能被计入房价。苏州房产律师建议业主前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阅原件,复印件容易被技术遮盖。
开发商向物价部门备案的《商品房成本测算表》中,人防工程若被列入“公共配套设施”并分摊至可售面积,则业主可主张共同受益。需注意的是,部分企业会将人防设备采购费用拆分到“甲供材”科目,以规避审查,此时需要专业审计介入。
根据《房产测绘规范》,人防工程若作为“共用建筑”分摊,须同时在预测报告与实测报告中体现。若开发商仅在预测阶段分摊,而在实测阶段又剔除,则涉嫌欺诈,业主可提起行政撤销之诉,要求重新测绘。
若协商无果,业主可提起“确认之诉+给付之诉”组合诉讼:先确认权属,再追讨收益。诉讼难点在于举证责任分配,目前司法实践倾向“谁主张、谁举证”,但业主可申请法院责令开发商提交财务账簿。
若开发商已与个别业主签订20年租赁合同,其他业主可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理由是损害第三人利益;若仅要求确认权属,则案由应定为“业主共有权纠纷”。苏州房产律师提示,案由不同,管辖法院级别与诉讼费计算方式均有差异。
1.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 购房发票与契税完税证明;3. 规划许可证及附件;4. 造价审计报告;5. 公摊测算报告;6. 开发商对外发布的租售广告;7. 物业收费票据;8. 业委会会议记录;9. 同小区其他楼栋判决文书(供法院参考)。
(1)“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资产,任何个人与单位无权确权”——可用《国防法》第37条“不影响平时利用”予以反驳;(2)“成本未计入房价”——可申请法院司法审计;(3)“已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需提供财政票据原件,否则视为未缴纳。
诉讼周期长、成本高,业主可先行向人防办、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同时投诉,形成“三管齐下”的行政压力。投诉要点应围绕“违规租售”“价格欺诈”“偷逃税款”展开,而非继续纠结人防车位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的抽象概念。
根据《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开发商必须取得“平时使用证”后方可出租车位,否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业主可要求人防办公开行政许可信息,若发现未批先租,可提起行政复议。
开发商常用的“使用权一次性转让20年,期满无偿收回”条款,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市场监管局可责令整改并处罚款。
若开发商以“停车费”名义一次性收取20年费用,却按5%税率开票,业主可拨打12366举报,一旦查实,须补交差额税款及滞纳金,经济压力将迫使开发商回到谈判桌。
面对业主维权意识提升,开发商应摒弃“灰色出租”模式,转向“合规登记+透明收费”。具体而言,可在取得首次登记后,与业委会签订收益分成协议,并主动向人防办备案,避免日后被追溯。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若人防造价已计入开发成本,则出租车位收入必须纳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得隐瞒。否则一旦被税务稽查,将面临0.5倍至5倍罚款。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开发商应避免“一次性收20年租金+无偿续租”的组合设计,可改用“10+10”模式,并在第二个10年期引入业委会议价机制,减少人防车位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的对立情绪。
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应按“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待实际按月确认收入时,再逐期抵扣。若开发商错误适用“不动产租赁”税目,将被要求补税并加收滞纳金。
随着确权登记试点扩大,未来五年,人防车位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的争议将逐渐让位于“如何分配收益”的新命题。参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可能出现“人防车位维修资金”制度,确保战时功能与平时收益的平衡。
杭州已在试点“人防车位链”,每笔租金收入实时上链,业委会、开发商、人防办三方共享账本,减少人为干预。若模式跑通,有望在全国推广,届时苏州房产律师也将面对“链上证据”的举证规则变化。
商业保险公司正在研发“人防工程战时损失险”,一旦国家征用导致车位无法返还,保险将向权利人赔付,降低确权顾虑,为人防车位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的产权登记提供风险兜底。
学界普遍呼吁制定《人民防空法实施条例》,对“投资主体”“收益分配”“确权登记”作出系统规定,彻底终结“无法可依”的尴尬。
人防车位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并非零和博弈,关键在于制度透明与程序公正。对业主而言,应摒弃“一刀切”的极端思维,重视证据收集;对开发商而言,应主动合规,避免短期套利;对政府而言,应加快立法与登记试点,让争议回归法治轨道。苏州房产律师团队也将继续跟踪政策动态,为各方提供专业、中立的法律服务,共同推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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