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离婚律师咨询中高频出现的一类提问是:“负债离婚能保全妻子吗?”简短十字,背后却交织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个人财产保护、诉讼策略选择等多重法律难点。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发生结构性调整,程序法上的财产保全、执行异议等制度亦随之更新。本文立足现行有效规范,结合实务案例,尝试给出体系化答案。
民法典第1064条确立“共债共签+日常家事代理+债权人举证”三元框架。简言之,下列情形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所负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超出日常家事范围,债权人须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只能认定为个人债务。
案例:A省B市C区法院(2023)民初123号。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小贷公司借款120万元用于期货投资,亏损后无力偿还。妻子诉请确认该债务为丈夫个人债务。法院认为,借款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妻子知情并同意,遂判决该债务由丈夫个人承担。
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债务,不仅不受法律保护,亦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另一方既可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主张少分或不分财产,亦可另行提起侵权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3条赋予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妻子如掌握丈夫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或即将以其个人财产偿还非法债务的线索,可在提起离婚诉讼前或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对特定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提交等额担保,并在诉前保全裁定作出后30日内提起离婚诉讼,否则保全自动解除。
法院对债务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穿透式审查。妻子应围绕“无共同意思表示”“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两大核心收集证据: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家庭收支账本、证人证言等均可作为举证材料。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取债务人银行账户明细,核实资金去向。
若丈夫个人债务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却查封了夫妻共同财产或妻子个人财产,妻子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提出执行异议;如执行异议被驳回,可在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对于已经划扣的款项,亦可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第一步,债务清单梳理。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执行信息公开网、裁判文书网,全面检索丈夫名下债务及涉诉信息。
第二步,证据固定。对能够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进行公证或时间戳固化,防止证据灭失。
第三步,财产隔离。开设独立银行账户,避免工资、奖金等与丈夫资金混同;对婚前个人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妻方的财产进行单独管理。
第四步,保全申请。发现丈夫有转移财产迹象,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锁定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步,离婚诉讼。将债务性质确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三大诉求一并提出,防止“先离后债”导致被动。
第六步,执行应对。如丈夫个人债务执行波及妻子,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并申请听证,必要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共同债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灭。即便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
有的妻子为尽快离婚,选择放弃全部财产,却未发现协议中隐藏“各自名下债务各自承担”的兜底条款。若债权人起诉,妻子仍可能因共同债务被强制执行,届时既失财产又背债务。
通过“假离婚”将财产全部过户至妻方,以逃避丈夫个人债务,不仅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导致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还可能触犯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负债离婚能保全妻子吗”并非简单的“能”或“不能”可以回答,而是需要穿透债务形成时间、资金用途、签字意思表示、证据链条等多维因素。面对复杂情形,及时寻求离婚律师咨询,在专业指导下制定“实体抗辩+程序救济”双轮驱动策略,方能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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