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城市陆续出台住房限购政策,使得“先离婚、后买房、再复婚”的曲线购房路径成为某些家庭规避限购的备选方案。然而,离婚律师事务所在接待咨询时发现,一旦后续感情生变或房价波动,围绕“假离婚”期间购置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便迅速升温。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承认“假离婚”这一概念,只要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此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不再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法律性质、出资证明、协议安排、复婚影响、证据固定五个维度,系统回答“假离婚买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一高频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自愿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该条文并未设置“真假”区分,只要完成登记,离婚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夫妻双方为获取第二套房贷优惠,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离婚后,男方以个人名义购入一套商品房并支付首付款。三个月后双方因琐事争吵,女方诉至法院,主张房屋系“假离婚”期间购置,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登记一旦完成,即产生既判力,双方不再具有配偶身份,此后一方取得的财产不属于法定共同财产范围,遂驳回女方诉讼请求。该案例再次提示,所谓“假离婚”并不被法律认可,当事人必须承担真实离婚的法律后果。
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要考察财产取得时间。若购房合同签订、网签备案、产权登记均发生在离婚登记日之后,且购房款来源于离婚后一方个人银行账户,则该房屋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列明,一方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若离婚后购房资金全部来源于上述个人财产,且能提供银行流水、理财赎回记录、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证据,则房屋归属个人无疑。
离婚律师事务所提醒,如果离婚后仍使用原共同账户支付首付款,或离婚后短时间内将原共同存款转入一方名下随即购房,法院可能认定资金混同,进而推定房屋具有共同财产属性。因此,务必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原有存款分割比例,并通过新开立个人账户完成购房资金流转。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赋予当事人对财产分割的意思自治权。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写明“离婚后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取得的房产归个人所有”,则该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可有效阻却未来可能产生的共同财产主张。
为进一步降低风险,可在协议中设置违约金条款,例如“任何一方不得以‘假离婚’为由主张对方离婚后取得的房产为共同财产,否则应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虽然法院对违约金数额有酌减权,但该条款仍具有心理威慑与举证指引作用。
若离婚时未对将来购房作出预判,离婚后亦可通过补充协议方式对房产权属进行约定。需要注意的是,补充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尽量由双方当面签字、捺印,必要时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或进行公证,以增强证明力。
复婚在法律上被视为新的婚姻登记行为,而非前段婚姻关系的延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复婚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离婚后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屋,即使在复婚后亦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复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若复婚后使用共同收入偿还该房屋剩余贷款,则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另一方有权在再次离婚时请求补偿。
复婚时,双方可再次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对离婚后至复婚前各自取得的房产、股权、存款等进行列举并确认归属,避免“二进二出”式婚姻带来的叠加争议。
离婚后新开立个人账户,确保首付款、按揭款均从该账户划出,并留存银行盖章的流水原件。
购房合同、网签备案表、契税完税凭证等文件记载的买受人信息、签约时间应与离婚登记日保持逻辑一致。
若双方对“假离婚”事宜曾有微信、短信沟通,应及时进行录屏、截屏并申请时间戳认证,防止对方事后删除。
对于高净值房产,可在购房前办理单身声明公证或离婚财产约定公证,由公证机构对“离婚后个人购房”的意思表示进行固化。
1 政策波动:限购、限贷、限售政策随时可能调整,提前确认当地住建、金融部门口径。
2 信用记录:离婚后以单身身份申请房贷,银行会重点核查首付款来源及还款能力,避免使用民间借贷等高杠杆资金。
3 税费成本:离婚后购房再复婚,可能产生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多重税费,需提前测算综合成本。
4 情感隐患:真实离婚的法律后果不可逆,一旦对方拒绝复婚或另有所爱,购房收益可能无法弥补情感创伤。
5 及时咨询:在签署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婚前协议等关键文本前,应第一时间联系专业离婚律师事务所进行合规审查,避免因措辞瑕疵导致条款无效。
“假离婚买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一问题的答案,归根结底取决于离婚登记的时间节点、购房资金的来源构成以及双方协议的具体约定。司法实践一再表明,任何试图以“技术性离婚”获取额外购房资格或贷款优惠的行为,都必须在真实离婚的法律框架内自负其责。对于已经置身其中的当事人,唯有通过完善的协议设计、严谨的资金路径与充分的证据固定,方能降低争议概率。未来,无论政策走向如何变化,尊重法律、尊重契约、尊重证据,始终是离婚律师事务所向每一位客户传递的核心价值观。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律所名称: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
州中心A座8楼
·友情提示:提前预约可获当面免费咨
询一次(时长3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