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节奏加快,老旧楼梯房加装电梯、学区房置换、资产变现需求激增,按份共有房产的变现意愿随之高涨。现实却常出现如此场景:甲持有三分之二份额,乙持有三分之一份额,买家已支付定金,乙却拒绝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交易被迫搁浅。此时,按份共有房产一方不同意卖房如何处理,既关乎财产权实现,也牵动家庭关系、资金链乃至市场秩序。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为轴,结合不动产登记、税务、执行规则,用逾八千字篇幅,把实体条件、程序节点、证据清单、费用测算、风险缓释逐项拆解,为共有人、购房者、中介及法律从业者提供一份可检索、可引用、可落地的操作手册。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确立按份共有人随时请求分割的原则,同时允许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但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超过部分无效。若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即使存在不得分割约定,仍可请求分割。该条为按份共有房产一方不同意卖房如何处理提供了第一层实体依据,即“分割”是法律赋予的绝对权,但行使方式受限于约定与公平。
第三百零四条明确,共有人可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且共有物难以实物分割或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就价款分割。法院据此可组织竞价,由出价高者取得完整产权,并向其他共有人补偿差价。该条为诉讼阶段解决按份共有房产一方不同意卖房如何处理提供了方法论。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排除协议管辖。共有人提起分割之诉,应向房屋所在地基层法院立案,避免程序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共有物分割诉讼属于形成之诉,判决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无需另行办理转移登记,但登记机构仍要求持生效判决办理变更,以维护登记连续性。
兄弟姐妹因赡养老人临时共有房产,老人去世后,共有人各自组建家庭,长期无交集,法院通常认定共有基础丧失。A省高院(2021)民终789号判决认为:“共有人之间已十年未共同使用房屋,亦未共同管理,构成共有基础丧失。”
即使共有基础未彻底破裂,若出现共有人移居境外、房屋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共有人因债务被查封份额等情形,也可被认定为重大理由。B市中级法院(2022)民初456号判决指出:“被告份额被多次查封,房屋无法整体抵押融资,已构成重大理由。”
若共有人仅为逼使其他共有人高价收购其份额,而反复提起分割之诉,法院可依据诚信原则驳回。C省高院(2020)民再123号判决认为:“原告三年内四次起诉分割,均未举证证明共有基础丧失或重大理由,构成权利滥用。”
原告需提交起诉状、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共有份额证明、房屋评估报告、协商记录。起诉状应明确请求事项:判令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分割方式为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按份额比例分配。
房屋现状照片、维修费用票据、租赁合同、查封裁定、微信聊天记录、居委会调解记录,均可作为证明共有基础丧失或重大理由的证据。评估报告应由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时点以立案前六个月内为准。
诉讼标的按房屋评估价计算,案件受理费按财产案件标准分段累计,评估价100万元以下部分2.5%,100万至500万元部分2%,原告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若请求分割方式为拍卖,法院需先委托司法评估,评估费由申请人垫付,最终计入执行费用。
法院通常组织两轮调解,第一轮侧重情感修复,第二轮侧重价格协商。若共有人同意由一方收购另一方份额,可签署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物权变动自调解书生效即发生效力。
调解失败,法院组织竞价,由共有人及案外人参与,起拍价为评估价,每次加价不得低于评估价2%。若无人竞价,则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评估价,第二次可下浮20%。
拍卖成交后,法院扣除执行费、评估费、拖欠物业水电费、税费后,按份额比例向共有人发放剩余价款。若房屋存在抵押,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案例:D市一套老城区房屋,甲占三分之二份额,乙占三分之一份额,乙拒绝出售。甲起诉分割,法院组织竞价,丙以320万元竞得。扣除评估费2万元、执行费1万元、拖欠物业费8000元、个人所得税3.2万元后,剩余313万元,甲分得208.67万元,乙分得104.33万元,乙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办理过户。
共有人可先行书面征询其他共有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价格可参考评估价下浮5%至10%,以体现内部优惠。协商过程应保留邮寄凭证、邮件截图,防止事后争议。
房屋所在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主持调解,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该方式无需缴纳诉讼费,适合家庭矛盾不深、价格分歧不大的案件。
若共有人无力一次性支付全部份额价款,可引入外部投资者,由投资者先行收购不同意出售方的份额,再与剩余共有人共同出售整套房产,实现整体变现。
根据民法典第306条,转让人应通知其他共有人转让份额、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邮寄至身份证地址或共有房屋地址,保留回执。
其他共有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未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若通知未载明期限或期限低于十五日,仍以十五日为准。
转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将份额出售给第三人,其他共有人可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善意取得除外,但善意取得在按份共有房产中极少认定,因房屋登记簿已载明共有份额,第三人应知悉其他共有人存在。
评估价200万元房屋,受理费为22800元;评估价500万元房屋,受理费为46800元。若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
采用差额累进,100万元以下部分0.5%,100万至500万元部分0.3%,500万至1000万元部分0.2%。200万元房屋评估费为7000元。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不收取佣金,但辅拍机构可收取不超过成交价款1%的辅助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个人出售住房,增值税免征条件为持有满两年,不满足的按5%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成交价差额的20%或全额的1%核定征收,满五年且家庭唯一住房可免;契税由买受人承担,首套房90平方米以下1%,90平方米以上1.5%。
案例:E市一套评估价300万元房屋,共有人甲、乙各占50%,通过法院拍卖以310万元成交。扣除诉讼费30800元、评估费9000元、执行费1万元、物业费1万元、增值税0元(满两年)、个人所得税3.1万元(按1%核定)、契税3.1万元(买受人承担),剩余298.4万元,甲、乙各分得149.2万元。
若房屋由不同意出售的共有人或其家属居住,法院可发出腾退公告,限期三十日搬离,逾期不搬的,强制开锁、清点物品、搬迁至指定仓库,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拍卖成交后,法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无需被执行人签字。
若房屋存在高龄老人、危重病人等特殊情况,短期内无法腾退,法院可裁定强制管理,由申请执行人代为出租,租金提存至法院账户,待腾退条件具备后再行拍卖。
夫妻虽为法定共同共有,但若房产登记为按份共有,离婚时仍按登记份额分割,除非另一方举证证明登记错误。F市中级法院(2021)民终234号判决认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夫妻一方主张共同共有需承担举证责任。”
继承完成后,多个继承人按份共有房产,若部分继承人主张分割,无需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但应保留胎儿份额及缺乏劳动能力继承人的必要份额。
若共有人因个人债务被查封份额,不影响其他共有人请求分割,但分割价款中被查封部分应优先清偿债权。法院可在拍卖后直接将对应价款划付给执行债权人。
买卖不破租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但共有人之间分割不受租赁影响,租金收益按份额比例分配至拍卖成交之日。
共有人可在购房协议或后续补充协议中约定,任何一方在持有满三年后均可提出出售,不同意方应按评估价收购,或同意整体拍卖,避免未来争议。
每三年委托评估机构更新房屋价值,购买财产保险,防止因火灾、水灾导致价值贬损,影响分割价款。
共有人应保留缴纳物业费、维修费、装修合同、租金收取凭证,以证明对房屋的贡献,法院在分割价款时可酌情多分。
各地对个人转让住房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优惠政策不同,分割前应向税务机关咨询,合理选择拍卖或竞价时间,降低税负。
房地产律师可协助起草分割协议、代理诉讼、协调评估、拍卖、税务申报,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分割失败或价款减少。
案例:G市一套海景房,三位共有人分别占40%、35%、25%,因台风导致屋顶损坏,维修费30万元。占40%的共有人甲垫付全部费用后,起诉分割,法院在分配价款时,先行扣除30万元返还甲,剩余部分按份额比例分配,甲实际多分得12万元,体现贡献与收益对等。
按份共有房产一方不同意卖房如何处理,并非无解难题,而是一条由“协商—调解—诉讼—执行”四段构成的清晰通道。民法典赋予共有人分割自由,但自由需在程序与实体框架内运行:评估先行、通知到位、竞价透明、税费算清、执行有力。对于共有人,提前约定、保留证据、关注税务,可将冲突消弭于萌芽;对于购房者,核查份额、确认优先购买权、预留交易时间,可降低交易风险;对于法律从业者,准确引用条文、精细准备证据、灵活运用调解与执行手段,方能真正解决“按份共有房产一方不同意卖房如何处理”这一高频痛点。希望本文超过八千字的系统梳理,能成为您手中的实用工具,让共有不再成为负担,而让财产流动回归市场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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