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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已于2023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2023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明确...[详细]
苏州工业园区专业房产律师对二手房买卖纠纷,如果当事人以卖方违约为由,要求卖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买方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约定,将户口迁出并将自己户口迁人的,法院可以告知该当事人,违约损害赔偿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户口迁移问题属...[详细]
【吴中区正规的房屋买卖合同律师事务所电话是多少】二手房买卖中过户费用的承担问题 关于二手房买卖中过户费用的承担问题。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在办理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需要缴纳登记费、工本费测绘费、印花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详细]
虎丘区租赁合同律师咨询:租赁期间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出租主体的变更时间如何确定?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时间为新的租赁关系成立的时间,转让房屋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房屋转让双方未将租赁房屋让与...[详细]
本文由 苏州专业房地产纠纷律师 推荐阅读。 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上所作的承诺,原则上认定为要约邀请,但若符合下列四个要件的,则视为要约: 一、涉及的内容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之内; 二、针对拟销售的商品房和相关设施; 三、所作的说明和...[详细]
本文由 苏州房产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推荐阅读。 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后买受人因出卖人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等违约行为请求解除合同的,因买受人系依据合同约定占有使用该房屋,故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房屋使用费,不予支持。如商品...[详细]
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知名房产律师 推荐阅读。 出卖人或买受人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告知担保权人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若担保权人就借款合同和抵押、保证合同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房产律师在线咨询 推荐阅读。 买受人未经担保权人同意将抵押房产转让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如果原来已办理抵押登记或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备案登记的,担保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受让人可以代替原买受人清偿其全部债务后,向原买受人追偿...[详细]
本文由 苏州虎丘区房产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中关于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时和何种原因,亦不论何人过失,均由买受人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的条款,加重了买受人的责任,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失衡,人民法院在...[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知名房产律师 推荐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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