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关键词:刑事律师事务所、诽谤罪是刑法第几条
在信息网络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言论表达的自由边界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平衡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网络暴力、造谣传谣、恶意诋毁等行为屡见不鲜,其中情节严重者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诽谤罪。那么,诽谤罪是刑法第几条?这是许多普通民众乃至法律从业者首先需要明确的基础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现行有效)的规定,诽谤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具体条文为刑法第246条。该条共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了诽谤罪的基本构成与刑罚,第二款明确了“告诉才处理”的原则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的公诉例外。此外,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行有效)对网络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作出了细化规定。
本文由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视角出发,围绕刑法第246条及配套司法解释,系统阐释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入罪门槛、自诉与公诉的界限、网络诽谤的特殊规则以及刑事辩护要点。全文旨在为公众提供权威、清晰、准确的法律指引,帮助社会公众正确区分合法言论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同时在权益受损时依法寻求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该条文历经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及后续历次修正,核心内容保持稳定。2023年刑法修正案(十二)未对本条作出修改,故上述条文为现行有效版本。
综上所述,诽谤罪是刑法第几条的标准答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这一条文是追究诽谤刑事责任的核心法律依据。
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捏造事实散布的行为,破坏了他人社会评价的客观性,使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
客观方面包含三个核心要素: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捏造事实的行为,即无中生有、凭空虚构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第二,行为人将捏造的事实予以散布,即通过言语、文字、网络等方式使不特定多数人知悉。单纯的捏造而未散布,不构成本罪。第三,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根据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参考】A省某市,被告人张某因生意纠纷,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帖子捏造竞争对手李某“销售伪劣产品”“诈骗客户”等虚假信息。经查,相关诽谤信息累计被点击浏览达2.3万次,转发680次。法院依据刑法第246条及司法解释,认定张某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该案清晰展示了网络诽谤“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
诽谤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主体。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捏造的事实是虚假的,并且希望散布后损害他人名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误信他人转述的虚假事实而散布,缺乏捏造事实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但如果明知是虚假信息仍散布,则可能构成。
【律师提示】区分诽谤与错告、检举失实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捏造事实的故意。根据《刑法》第243条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规定以及相关法理,如果行为人出于维护公共利益之目的,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即使内容部分失实,也不以诽谤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46条第二款,诽谤罪原则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需要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不主动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不提起公诉。这一立法设计体现了刑法对私人名誉权纠纷的谦抑态度,尊重被害人是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自主意愿。
“告诉才处理”并非绝对。根据刑法第246条第二款后半句的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此类情形下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诉。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诽谤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诽谤行为造成恶劣国际影响;诽谤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形象等。
此外,根据“两高”网络诽谤司法解释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公诉案例】B省某市,被告人王某利用网络捏造多名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的虚假信息,引发大量网民围观和转发,造成当地政府公信力严重受损,公共秩序受到冲击。公安机关主动介入侦查后,检察机关以诽谤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符合公诉条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一案例体现了公诉条款的适用边界。
刑法第246条第三款(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这一条款对于遭受网络诽谤的被害人具有重要的救济意义。被害人可以先行向法院提起自诉,如举证困难,法院可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取证。
侮辱罪(刑法第246条同条)与诽谤罪均规定于同一条文,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侮辱罪的行为方式是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不以捏造事实为要件;而诽谤罪的行为方式必须是捏造事实并散布。简单来说,侮辱可以是真实事实的辱骂,而诽谤必须是虚假事实的传播。
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指向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行为人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虚假告发。而诽谤罪的目的在于损害他人名誉,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意图。如果行为人既捏造事实散布损害名誉,同时又向司法机关虚假告发,则可能同时构成两罪,择一重处或者数罪并罚。
民事名誉侵权与刑事诽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情节严重”程度。一般的捏造事实、损害名誉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属于民事侵权范畴,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以下规定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只有达到法定的“情节严重”门槛,才进入刑事制裁领域。
【边界案例】C省某市,甲与乙因邻里纠纷,甲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消息称乙“偷盗邻居物品”,该微信群共135人,信息被浏览300余次,无人转发。乙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审查认为,浏览次数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5000次门槛,且无其他严重后果,不构成诽谤罪,建议乙另行提起民事名誉权侵权诉讼。该案例生动说明了刑事与民事的界限。
“两高”网络诽谤司法解释明确了“点击5000次或转发500次”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该标准是入罪门槛,而非定罪唯一标准。即使未达到该量化标准,但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同样可以认定“情节严重”。
根据《网络安全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刑事诽谤罪追究的是信息发布者的刑事责任,一般不追究平台刑事责任,除非平台明知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诽谤犯罪而提供帮助。
网络诽谤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固定至关重要。被害人应当及时通过截图、录屏、区块链存证等方式保存诽谤信息页面,并记录点击量、转发量等数据。必要时,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对网页内容进行保全公证。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指导当事人采用合法有效的取证方式,避免证据灭失或被篡改。
【证据提示】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灭失的特点。建议被害人在发现网络诽谤信息的第一时间联系公证机构进行网页保全公证,或者通过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固定证据。自行截屏的证明力相对较低,可能无法满足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的基本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罪属于轻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较轻的被告人,法院多适用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节的,可以从宽处罚:在侦查或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自诉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被害人撤回自诉的,法院应当准许。
【量刑参考】D省某市,被告人赵某因感情纠纷捏造前女友钱某“私生活混乱”等虚假信息并发至社交平台,信息被转发620次。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赔偿钱某精神损失3万元取得谅解。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处赵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该案例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诽谤罪中的适用。
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在代理诽谤罪案件时,首要审查辩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捏造事实”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传播的信息有基本事实依据,并非完全凭空捏造,则不构成诽谤罪。即使信息存在局部失实,也应当严格区分错告、检举失实与恶意捏造之间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捏造事实并散布的行为,但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则属于行政违法或民事侵权,不构成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可以请求法院调取点击量、转发量的准确数据,审查是否存在刷量、机器人转发等异常情况。
对于自诉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在庭前或庭审中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促使被害人撤回自诉。法院准许撤诉后,案件即告终结。
【辩护成果】E省某市,孙某因公司竞争关系在网上发布针对竞争对手李某的诽谤信息,浏览量达到1.2万次。孙某委托刑事律师事务所介入后,律师一方面协助孙某删除全部诽谤信息并公开发布澄清声明,另一方面积极与李某沟通赔偿事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李某撤回自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孙某免于刑事处罚。
针对公诉或自诉案件中控方提交的电子证据,辩护律师可以从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数据是否被篡改、点击量和转发量是否真实等角度提出质疑,请求法院排除非法证据。
这种认识不完全准确。根据刑法理论,诽谤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捏造事实的故意。单纯的转发行为,如果转发者不知道是虚假信息,缺乏诽谤的故意,不构成诽谤罪。但是,如果转发者明知是虚假信息仍大量转发,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以诽谤罪的共犯论处。
诽谤罪保护的对象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单位、企业捏造虚假信息损害其商业信誉的,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而非诽谤罪。
对于网络诽谤案件,刑法第246条第三款已经明确,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因此,被害人并非必须完全自行完成取证工作。
【律师郑重提示】诽谤罪虽然法定刑较轻,但一旦定罪将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对个人就业、征信、子女政审等产生严重影响。无论是作为受害人还是被追诉人,都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或进行有效辩护。
通过以上系统梳理,我们可以清晰地回答开篇提出的问题:诽谤罪是刑法第几条?答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该条文同时规制侮辱罪与诽谤罪,诽谤罪的核心要件在于“捏造事实并散布”且“情节严重”。
对于遭受诽谤的受害人,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建议按照以下步骤维权:第一,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公证或电子存证方式保存诽谤信息及传播数据;第二,评估是否达到“情节严重”门槛,如浏览量是否超过5000次或转发超过500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第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第四,对于网络诽谤举证困难的,请求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第五,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被指控涉嫌诽谤罪的当事人,建议立即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审查是否存在无罪或罪轻情节,积极与被害人和解,争取不起诉、撤诉或者从宽处罚的结果。
言论自由受宪法保护,但自由并非没有边界。每一位公民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表达权利,不捏造、不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唯有如此,才能构建清朗的网络空间与和谐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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