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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的构成要件详解:什么情况会构成犯罪?

作者: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苏州律师法律咨询服务网

核心关键词:刑事辩护律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在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完善的今天,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人员的扶养,首先是一项法定义务。违背此项义务,情节恶劣的,可能触犯刑法中的遗弃罪。这是一个时常与家庭纠纷、道德谴责交织在一起,但法律评价却十分严肃的罪名。许多人或许知道“遗弃”不对,但对于法律上究竟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何种行为会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往往模糊不清。当家庭成员因疑似遗弃行为被调查或指控时,了解精确的法律标准至关重要。这不仅关乎罪与非罪的界限,也直接关系到被指控者的合法权益。此时,寻求一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对案件进行精准的法律分析,往往是维护公正、厘清责任的关键。

一、 遗弃罪的法律定义与核心法条

遗弃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一看似简洁的条文,实际上包含了构成犯罪所需的全部要素:特定的犯罪对象、负有特定义务的主体、拒绝扶养的客观行为,以及“情节恶劣”的入罪门槛。它保护的法益是家庭成员之间法定的扶养权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维护的是社会基本的家庭伦理秩序。

二、 逐层剖析:遗弃罪的四大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要认定一个行为构成遗弃罪,必须同时满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要件。这也是理解遗弃罪的构成要件的完整框架。

1. 犯罪主体: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

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并非任何人都能构成。只有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法律上扶养义务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这种义务主要来源于:

(1) 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义务

这是主要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与弟、妹之间,在特定条件下也存在扶养义务。

(2) 法律拟制关系产生的义务

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他们之间的扶养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相同。

(3) 职务或业务要求产生的义务

例如,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基于其职务和合同,对收留的孤儿、老人、残疾人等负有照管义务。如果拒绝扶养并遗弃,也可能构成本罪。

关键在于,这种义务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单纯的道德义务或情感上的照顾责任,不能作为认定遗弃罪的基础。

2. 犯罪客体:被侵害的社会关系与权利

遗弃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平等的扶养权利关系,次要客体是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法律通过惩罚遗弃行为,旨在强制负有义务者履行责任,保障弱势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权益。

3. 主观方面:故意犯罪

遗弃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并且明知自己不履行该义务会导致被害人处于无法独立生存的危险境地,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拒绝扶养”本身就蕴含了故意的心理状态。如果行为人因贫困、疾病等自身确无履行能力而未能扶养,属于客观上不能,而非主观上拒绝,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有能力却寻找借口推诿,则可能被认定为故意。

4. 客观方面: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行为

这是认定犯罪的核心,也是实践中复杂的部分。其包含两个层次:

(1) 行为表现:拒绝扶养

“拒绝扶养”并非仅指将被害人丢弃于外的“弃而不养”。它包括一切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使被害人生命健康陷入危险的行为,具体形式有:

一是积极的遗弃:如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婴儿带至陌生地或偏远处丢弃。

二是消极的不作为:如对共同生活的患病家庭成员不提供必要的食物、衣物、医疗,任其自生自灭;或将需要照顾的亲属反锁家中长期不管不问。

三是拒绝经济供养:对于需要经济支持才能生存的亲属,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支付抚养费、赡养费,导致其生活陷入绝境。

(2) 入罪门槛:情节恶劣

这是区分一般遗弃违法行为与遗弃犯罪的关键。根据司法实践,“情节恶劣”通常指:

一是因遗弃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自杀。这是严重的后果。

二是被害人因被遗弃而流离失所、被迫乞讨,遭受严重精神打击或身体摧残。

三是行为人经有关部门教育、批评或行政处罚后,仍拒不改正,再次遗弃。

四是遗弃手段十分卑劣,如在寒冬深夜将婴儿弃于荒野。

五是遗弃多名家庭成员,或长期、多次实施遗弃行为。

六是行为人动机极其自私、恶劣,如为再婚、挥霍而遗弃子女或父母。

案例分析:A省B市遗弃病重老人案

在A省B市,居民赵某将其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年迈母亲从家中搬出,安置于无人居住的老宅中,仅每日送一次简单饭食,未提供任何医疗护理和必要的生活照料。期间,其母病情恶化,赵某知晓却未送医,后其母在老宅中因病情延误及并发感染身亡。案发后,检察机关以遗弃罪对赵某提起公诉。

法律分析:本案中,赵某作为儿子,对患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母亲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主体符合)。其将母亲置于缺乏基本医疗和生活照料的孤立环境中,属于以消极不作为方式“拒绝扶养”(客观行为)。其明知母亲病重需要医治而放任不管,主观上为故意。导致母亲死亡,属于“情节恶劣”的典型情形。因此,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以遗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

三、 遗弃罪的立案标准与法律后果

了解犯罪构成后,还需知道国家追究此类犯罪的程序标准和实体处罚。

1. 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遗弃,情节恶劣,符合上述“情节恶劣”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遗弃罪通常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但刑法也规定,对于尚未引起严重后果的遗弃行为,被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 刑罚幅度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犯遗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罚的具体轻重,由法院根据犯罪的情节(如是否造成伤亡、遗弃时间长短、被害人境况、行为人悔罪表现等)、后果及社会影响来裁量。

3. 民事责任的并存

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免除其应负的民事扶养责任。被害人或其他权利人依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支付扶养费、医疗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

四、 遗弃罪与相关罪名的界限

准确区分遗弃罪与其他相似罪名,对于正确定罪量刑非常重要,这也是刑事辩护律师辩护工作的重点之一。

1. 遗弃罪 vs. 故意杀人罪(不作为形式)

这是易混淆的界限。两者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方式。

遗弃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愿履行扶养义务,但并不希望或追求被害人死亡,只是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客观上是将被害人置于一种可能获得他人救助的场所或环境中(尽管风险很高),如丢在车站、医院门口、他人家门前。

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希望或追求被害人死亡。客观上则是将被害人置于完全断绝生路、必然或极大概率导致死亡的境地,如将婴儿扔入河中、将不能动弹的老人弃于深山荒野。此时,行为形式上虽是“遗弃”,但实质上是利用遗弃作为杀人手段。

2. 遗弃罪 vs. 虐待罪

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表现为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区别在于:虐待罪是积极实施折磨、迫害行为,而遗弃罪是消极地不履行扶养义务;虐待行为通常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而遗弃行为则可能是一次性的;虐待罪要求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间,而遗弃罪不一定要求共同生活(如拒绝支付赡养费导致父母流浪)。

3. 遗弃罪 vs. 拐骗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第二百六十二条)是将儿童拐骗脱离家庭或监护人。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条)是以出卖为目的。遗弃罪的对象多是自己的家庭成员,没有拐骗和出卖的目的。如果将亲生子女出卖,则直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五、 涉遗弃罪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

一旦涉及遗弃罪的指控,案件往往混杂着家庭矛盾、经济困难、情感纠葛等多重因素。专业的刑事辩护介入,对于查明事实、准确定性、保障程序公正不可或缺。

1. 事实澄清与证据审查

辩护律师的首要工作是深入调查案情,厘清事实真相。例如:行为人是否确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被害人是否真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行为人是否“拒绝扶养”,还是因客观能力限制(如自身重病、失业、极度贫困)而无力履行?所谓的“情节恶劣”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是否达到了刑事追诉的标准?律师通过阅卷、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可以构建更全面的案件事实图景。

2. 法律定性之辩

基于事实,律师会从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出发,进行精准的法律分析,提出辩护意见。常见辩护方向包括:

一是主体不适格辩:论证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扶养关系。

二是主观无故意辩:提出证据证明行为人并非故意拒绝,而是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或对被害人的困境确实不知情。

三是情节未达恶劣辩:论证行为虽然不当,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属于家庭纠纷或一般违法,尚未触犯刑法。

四是此罪彼罪之辩:在行为可能触犯多罪名时,辩护律师会论证更符合量刑较轻的罪名(如论证是遗弃而非故意杀人)。

3. 程序保障与量刑辩护

律师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如申请取保候审、排除非法证据等。在定罪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律师会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情节,如是否初犯、偶犯,是否事后积极补救、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否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等,向法庭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建议,争取缓刑等较轻的处理结果。

4. 促成和解与矛盾化解

许多遗弃案件根植于家庭矛盾。优秀的辩护律师不仅是法庭上的辩护者,也可以是矛盾调解的沟通桥梁。通过促成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生活安排,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往往能有效化解家庭积怨,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处理结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辩护实践:E市F区遗弃婴儿案辩护

在E市F区,一对年轻未婚父母将新生婴儿遗弃在某公园长椅上,后被路人发现报警。警方以遗弃罪立案侦查。接受委托的刑事辩护律师经调查发现:二人均系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因恐惧家庭和社会压力而临时起意遗弃;遗弃地点选择在白天人流量较大的公园,婴儿被及时发现且未受到任何伤害;二人事后极为后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律师在辩护中指出:二人的行为虽已符合遗弃罪的形式要件,但综合考虑其未成年、初犯、临时起意、选择的地点客观上降低了危险性、投案自首、真诚悔罪且婴儿未受实际伤害等情节,其“恶劣”程度显著较低。检察院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给予二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通过司法程序督促其家庭承担起监护责任。

六、 社会启示与预防

遗弃犯罪是家庭功能的严重失灵。预防此类犯罪,需要法律、道德与社会支持的多管齐下。

一方面,必须持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让“抚养幼小、赡养年老”的法定义务深入人心。另一方面,社会应建立健全对困难家庭的支持体系,如完善托幼服务、社区养老、残疾人照护、心理疏导和临时救助机制,减轻负有扶养义务者的实际压力,从源头上减少因无力抚养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悲剧。

对于个人和家庭而言,当面临扶养老弱病残成员的巨大压力时,积极向社区、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寻求帮助,是合法且理性的选择,远胜于采取极端违法的遗弃行为。

综上所述,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有着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规定,其核心在于“负有义务、拒绝履行、情节恶劣”。它划定了家庭责任的法律底线。面对此类指控,事实与法律的交织往往异常复杂。无论是为了厘清自身行为的法律边界,还是当亲属涉罪时维护其合法权益,深刻理解这些要件都至关重要。在关键时刻,委托一位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通过其专业的调查、分析和辩护,能够帮助查明真相、准确适用法律,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得到公正的审理,让法律的惩罚施于当惩之处,也让法律的宽容给予可恕之人。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进行解读,旨在提供一般性普法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刑事案件事关重大,如遇相关问题,请务必咨询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苏州律师法律咨询服务网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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