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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依法惩治醉酒危险驾驶(以下简称醉驾)违法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第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详细]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 第一条为规范涉酒驾驶案件查处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长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勤执法人员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对涉酒驾驶案件的...[详细]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案件涉及的罪名需要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区分相关罪名: 一、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一般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二、以保健食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的,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关于冒充药...[详细]
苏州本地擅长交通肇事罪律师解读江苏省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く关子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重...[详细]
苏州取保候审律师免费咨询电话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渝高法〔2018〕119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详细]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位置在哪里_制售病死或死因不明或因病濒死的畜、禽的认定制售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病死或死因不明的认定,应...[详细]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地址_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的主观故意如何认定对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的主观故意认定问题应根据行为人认识能力、进货来源、销货渠道、进销货价格,以及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同案人供述等综合审查判断。下列情形...[详细]
苏州刑事律师辩护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升醉驾案件相对不起诉质效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醉驾犯罪案件刑事司法与行政处罚有效衔接,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在促进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作用,提升醉驾综合治理效果,根据《中华人民...[详细]
【苏州刑事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法发〔202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详细]
【苏州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咨询】虚假诉讼是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罪名,民间俗称假官司。虚假诉讼罪是针对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法院裁判文书,实现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虚假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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