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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婚前同居关系被认定属于家庭成员:法律保护与财产分割的明晰界限

作者:婚姻家事律师 来源:苏州律师服务网

核心关键词:婚姻家事律师稳定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随着社会观念与生活方式的多元化,婚前同居已成为许多伴侣关系发展的常见阶段。然而,当感情生变或发生纠纷时,这种缺乏婚姻登记形式的关系,在法律上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其权利和义务的边界又在哪里?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明确了一项重要规则:将具有共同生活事实的稳定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这一认定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疑问与误读。在此背景下,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的角色变得尤为重要,他们不仅是法律条文的解释者,更是帮助当事人厘清身份关系、界定财产权益、应对家庭暴力风险的关键引导者。

一、 新规解读:“家庭成员”认定的背景、内涵与明确边界

长期以来,法律对于未婚同居关系的调整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同居伴侣之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既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又远超普通朋友。司法机关的动向,旨在回应这一社会现实,但必须准确理解其严格的适用范围。

1. 新规的出台背景与核心内容

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在反家庭暴力领域释放出明确信号。最高检在“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这一认定并非凭空创设,其法律精神早已蕴含在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该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司法机关的表态,是将这一法律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进行了具象化和强化。

最高检同时发布的典型案例(马某某虐待案)清晰地展示了这一认定的适用场景:当事人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关系稳定且有结婚意愿,但一方长期对另一方进行情感操控和精神压制,最终导致受害者自杀身亡。检察机关以虐待罪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此案的关键突破在于,将稳定的同居关系纳入“家庭成员”范畴,从而使得刑法中主要规制家庭成员间犯罪的“虐待罪”得以适用,填补了法律对同居关系中严重精神侵害行为的惩处空白。

2. 准确理解“稳定婚前同居”的认定条件

并非所有的同居关系都能自动触发此项认定。从司法精神来看,“稳定”与“共同生活事实”是两大核心要件。

(1)关系的“稳定性”

这通常意味着双方同居生活持续了相当一段时间,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合意,并且关系对外呈现出一定的公开性和承诺性。例如,像马某某案中那样“与对方家长见面、参加对方家庭聚会,有了结婚的意愿”,便是判断关系稳定性的重要参考因素。短暂、随意或缺乏长期共同生活意图的同居,可能难以被认定为此处的“家庭成员”。

(2) “共同生活事实”的实质

这要求双方在起居、经济、情感和社会交往上形成了紧密的共同体。除了共居一室外,还可能包括共同负担生活开销、共同规划未来、彼此承担类似家庭成员间的照顾义务等。这种实质上的生活交融,是法律将其拟制为家庭关系的基础。

3. 必须厘清的关键边界:仅限于反家暴范畴

这是避免公众误读至关重要的一点。最高检、最高法的相关官员及后续的权威解读均反复强调,将稳定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这一解释目的明确且适用范围特定:仅限于反家庭暴力领域,特别是为了适用虐待罪等刑事罪名,以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民事救济措施。它绝不意味着法律承认了所谓的“事实婚姻”。

具体而言,这一认定不会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首先,不会自动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不推定为共同所有。其次,不会产生法定的相互继承权。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无权以配偶身份成为法定继承人。最后,分手时也不适用离婚制度中关于经济补偿、经济帮助或损害赔偿(因感情不和导致的)的复杂规则。权威媒体解读明确指出,“同居期间的财产,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按出资比例分割,绝不会自动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因此,任何关于“同居等于结婚,分手就要分一半家产”的说法,都是对新规的严重误读。

案例提示:在A省B市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王某与李某同居五年后分手,王某以其身份应被视为“家庭成员”为由,要求平分李某在同居期间以其个人名义购买并登记的房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不涉及家庭暴力问题,因此不适用前述反家暴范畴内的家庭成员认定。最终,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按照双方对购房的出资比例确定了财产分割方案,并未支持平均分割的诉求。

二、 新规下的双轨制:人身保护与财产处理的不同规则

由此可见,法律对稳定婚前同居关系的调整,实际上采取了一种“双轨制”策略:在人身安全保护上给予更接近婚姻的强保护;而在财产关系处理上,则严格区别于婚姻,遵循另一套规则。这种区分对待,正是婚姻家事律师需要向客户阐明并帮助其规划的核心。

1. 人身安全保护轨:全面覆盖与强力介入

在新规下,稳定同居关系中的暴力受害者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法律武器。

(1)保护范围的扩大

保护的行为不仅包括传统的身体暴力,也明确涵盖了精神虐待。最高检在马某某案中明确指出,“长期、反复的情感操纵、人格贬损等精神摧残,与身体伤害一样,构成虐待行为”。这意味着,长期的情感操控、恐吓、辱骂、孤立等行为,只要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同样可以构成家庭暴力,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2)救济途径的畅通

受害方可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者实施暴力、骚扰、跟踪、接触等措施。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如虐待罪,公诉机关可以介入,施暴者将面临刑事处罚。这改变了过去同居暴力可能仅被当作普通治安案件或侵权纠纷处理的局面,震慑力显著增强。

2. 财产关系处理轨:以约定和出资为核心

在财产问题上,法律则保持了清晰的界限。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下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四条,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其核心原则是:

第一,约定优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归属有书面或明确口头约定的,尊重其意思自治。

第二,无约定时,区分处理:工资、奖金、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所得等,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对于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共同经营投资的收益,则按出资比例分割,并可以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等情况适当调整。

这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后所得一般共有)有本质区别。因此,对于同居伴侣而言,特别是涉及大额资产(如房产、股权)时,事先的权属约定(如签署同居财产协议)变得极为重要。

3. 婚姻关系内的财产新规作为参照

虽然同居财产不适用婚姻规则,但了解婚姻财产制度的新发展,有助于理解法律的整体价值取向,并作为同居财产规划的参考。例如,《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夫妻间赠与房产的分割、违反忠实义务的财产赠与效力等问题,都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在婚姻家庭领域日益强调“实质公平”而非“形式平均”,会综合考虑婚姻时间、贡献、过错等多重因素。这种追求公平的思路,在同居析产纠纷的“综合考虑”环节也可能有所体现。

三、 婚姻家事律师在新规下的关键角色与价值

面对如此复杂且易生误解的法律局面,无论是正处于稳定同居关系中的个人,还是面临关系破裂或家庭暴力风险的当事人,寻求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的帮助都至关重要。他们的工作远远不止于诉讼代理。

1. 法律风险的评估与预警者

一位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能够帮助客户全面评估其身处的关系状态所蕴含的法律风险。例如,向客户解释清楚,其同居关系在何种条件下可能被认定为“稳定”,从而在发生暴力时受到特殊保护;同时更会明确指出,这种认定不会自然延伸至财产共有,如果缺乏约定,个人财产在分手时将面临复杂的举证和分割问题。这种前瞻性的风险提示,是帮助客户避免未来陷入被动和损失的第一步。

2. 权利义务的规划与安排者

基于风险评估,律师可以协助客户进行积极的法律安排。重要的工具之一是“同居财产协议”。虽然《民法典》未对此类协议作出具体规定,但依据合同自由原则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精神,内容明确、意思真实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律师可以帮助起草协议,对同居期间的收入、购置的房产车辆、家庭开支分担、债务承担以及关系结束后的财产分割方式作出清晰约定,从根本上杜绝未来的争议。

此外,律师还可以就意定监护、医疗预嘱等事项提供建议,帮助同居伴侣在特定情况下(如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保障彼此的合法权益。

3. 家庭暴力的干预与救助者

当同居关系中发生暴力或精神虐待时,婚姻家事律师是受害者有力的支持者之一。他们可以:

指导受害者收集和固定证据,如伤情照片、医院记录、报警回执、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特别是对于精神虐待,证据的固定更为专业和困难;代理受害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法律意见并准备全套申请材料;在暴力行为涉嫌犯罪时,协助受害者进行刑事报案,并代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为受害者提供心理支持转介和必要的安全规划建议。

4. 纠纷解决的代理与谈判者

当同居关系无法维系时,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进行析产纠纷诉讼或进行协议谈判。在诉讼中,律师需要精准适用关于同居析产的法律规定,组织证据证明财产的出资来源、贡献大小,为客户争取公平的分割方案。在谈判中,律师则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和诉讼的可能结果,协助双方进行理性沟通,寻求高效、低成本的解决方案。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近期联合推动建立婚姻家庭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也为律师参与调解提供了新的平台和思路。

四、 对家庭暴力防治的深远影响:特别是精神虐待的认定

稳定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并明确精神虐待构成家庭暴力,是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律体系的一次重要深化与拓展。

1. 填补保护空白,消除“身份门槛”

过去,同居伴侣,尤其是尚未生育子女的伴侣,遭受暴力后往往面临求助困境:报警可能被视为普通纠纷,追究虐待罪又因不是“家庭成员”而于法无据。新规彻底消除了这一基于身份的“门槛”,使得法律保护的阳光能够照进更多事实上的亲密关系,让施暴者不再能以“没领证”作为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这符合反家庭暴力法“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立法宗旨。

2. 正视精神暴力,保护更为立体

将精神虐待明确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是司法实践回应社会现实的一大进步。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隐蔽性、长期性和破坏性,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摧残。马某某案中,检察机关明确指出,长期的情感操控和精神压制导致被害人自杀,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这为所有亲密关系中的受害者树立了一个重要的维权先例:无形的伤害同样受到法律的严肃对待。

这对于婚姻家事律师的实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需要更加善于识别和收集精神暴力的证据,并勇于在法庭上主张这类权利。

五、 实务建议与结语

1. 对处于稳定同居关系中人士的建议

首先,增强法律意识。明确了解同居与结婚在法律后果上的根本区别,特别是财产方面。其次,考虑签署协议。对于财产混同程度高或资产差异大的伴侣,在感情融洽时,在专业人士协助下签署一份公平合理的同居财产协议,是对彼此权益的保障。再次,保留重要证据。对于大额财产的出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合同)、共同生活的痕迹(租房合同、共同缴费单据)等,注意留存。最后,尊重彼此,拒绝任何形式的暴力。一旦关系中出现控制、辱骂、恐吓等行为,应视为危险信号,及时寻求帮助。

2. 对疑似或已遭受同居暴力者的建议

人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收集和保存证据。立即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或当地妇联、反家暴社会组织,获取专业指导和支持。根据情况,果断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3. 结语

法律将稳定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是社会进步与法律完善的体现,它织密了反家庭暴力的法网,彰显了法律对实质公平与人权保障的追求。然而,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这一认定有其明确的边界和特定的立法目的,绝非模糊了婚姻与非婚同居的界限。在复杂的情感与财产交织的领域,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如同一位冷静的导航员,能够帮助当事人厘清法律迷雾,规划权利义务,在尊重情感选择的同时,运用法律工具为彼此的关系和财产筑起清晰的藩篱。无论是选择步入婚姻还是维持同居,清晰的权利边界和有效的风险防范,才是对一段亲密关系真正负责任的态度。

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官方文件、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进行编撰。内容旨在进行普法解读,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具备专业资质的婚姻家事律师。版权归苏州律师服务网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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