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帖子、短视频、群聊截图一旦裂变式传播,便可能从“口舌之快”滑向“刑事犯罪”。面对“转发过万、点击破百万”的惊人数据,行为人常提出的疑问就是:造谣诽谤怎么定罪?本文邀请资深刑事诉讼律师,以《刑法》第246条及2025年仍有效的司法解释为轴,用超过八千字的篇幅,把“构成要件、证据审查、量刑梯度、程序选择、辩护策略”五大模块拆成可操作的步骤清单,帮助当事人一次性看懂、一次做对。
诽谤罪侵犯的是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与名誉权,法人、非法人组织、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本罪对象。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事实+公然散布”,二者缺一不可。捏造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或者对既有事实进行恶意加工、断章取义,形成虚假结论。公然散布是指在不特定多数人或者特定多数人可感知的状态下传播,包括微信群、朋友圈、短视频平台、论坛、博客、电子邮件、线下集会等。若行为人仅在私人聊天中一对一发泄情绪,未向第三人扩散,则不具备公然性,不构成诽谤罪。需要提示的是,2025年暂无新法取消“告诉才处理”原则,被害人仍须自行收集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自诉,除非案件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标准。
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虚假事实,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名誉受损的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本罪。目的要素并非法定构成要件,但在量刑阶段具有参考价值。若行为人出于维权、举报、舆论监督,因查证不严而失实,可酌情从宽;若出于报复、炒作、蹭流量、敲诈勒索,则可能成为从重情节。证据层面,侦查机关会提取行为人手机聊天记录、搜索历史、社交平台留言、收益分成协议、广告接单记录等,以证明其动机是否卑劣。律师在阅卷时,需对“犯意提起时间、犯意内容是否具体、犯意是否持续”进行三维审查,避免罪名升格。
根据2013年《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2025年暂无新法提高或降低上述数值,司法机关仍按此标准执行。需要强调的是,点击、转发数量须由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出具《电子数据勘查报告》,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对数据完整性、哈希值进行校验,防止“刷量”干扰。若行为人在信息扩散初期主动删除、澄清、道歉,有效阻止继续传播,可酌情降低数量评价。
诽谤罪原则上属于自诉案件,但符合《刑法》第246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转为公诉。具体包括: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2025年暂无新法扩大或限缩上述范围,司法机关仍严格把握“公共性”与“严重性”双重要件。律师在辩护时,应重点审查案件是否真正达到“公共秩序混乱”程度,防止通过扩大解释将普通自诉案件升格为公诉案件。
证据审查贯穿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律师需建立“时间轴+证据链+证明目的”三维表格,逐一核对。物证方面,涉案手机、电脑、硬盘是否提取完整,是否制作《封存清单》,是否由两名侦查人员签字确认。书证方面,平台出具的《删除日志》《阅读量统计》《用户注册信息》是否加盖电子公章,是否注明提取时间。证人证言需记录证人身份、与被害人关系、感知来源、记忆衰减,必要时申请现场勘验实验。视听资料要校验摄像头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防止剪辑。鉴定意见需审查机构资质、鉴定方法、论证过程,若出现“点击量统计方法不符合RFC7231标准”“哈希值校验不一致”等情形,可申请重新鉴定。电子数据要备份原始存储介质,校验哈希值,防止“后补聊天记录”风险。通过多维度质疑,削弱“捏造事实+公然散布+情节严重”三大要件的证明力,为无罪或罪轻辩护奠定基础。
根据《刑法》第246条,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量刑时,法院通常设置“数量阶梯+后果阶梯+动机阶梯”三重标准。若点击、转发数量刚超过入罪标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量刑多在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之间;若造成被害人自杀未遂、精神失常,量刑多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若行为人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量刑可能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之间。需要提示的是,认罪认罚、赔偿谅解、主动删除、公开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减轻处罚;若行为人利用虚假信息敲诈勒索、恶意营销、蹭流量牟利,则可能成为从重情节。辩护律师应在量刑阶段提交“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心理评估、社区帮教计划”等综合性材料,争取更大从宽空间。
自诉案件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举证责任完全由被害人承担。起诉时应提交《刑事自诉状》、身份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诽谤内容截图、点击量统计、后果证明等材料。法院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缺乏罪证的,可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被告人可提出反诉,但反诉内容必须限于诽谤事实,且需提交相应证据。庭审中,自诉人需当庭出示电子数据原始载体,被告人可质证并要求鉴定。若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需要强调的是,自诉案件不得调解,但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和解协议需记录在案,由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
路径一:事实真实辩护。若行为人散布的内容基本属实,仅细节存在出入,不构成“捏造事实”,可做无罪辩护。路径二:无公然性辩护。若行为人仅在私人聊天中一对一发泄情绪,未向第三人扩散,不具备公然性,可做无罪辩护。路径三:情节轻微辩护。若点击、转发数量未达入罪标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做罪轻辩护。路径四:动机正当辩护。若行为人出于维权、举报、舆论监督,因查证不严而失实,可酌情从宽。路径五:程序违法辩护。若电子数据提取过程未制作《封存清单》,未由两名侦查人员签字确认,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风险提示:律师不得指导行为人删除证据、刷量、串供,否则可能触犯《刑法》第306条;不得违规披露案件细节,防止舆论炒作;不得承诺结果,避免虚假承诺投诉。
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否出具谅解书对量刑影响显著。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律师需先引导行为人及家属在合理区间筹措资金,避免“空头承诺”导致信任崩塌。谈判时采用“分段支付+担保人+公证提存”组合方案,既缓解一次性支付压力,又增强被害人安全感。若被害人提出明显超出法定标准的金额,可通过“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邀请双方共同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协调”方式降低心理预期。签署谅解书应注明“赔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定项目,被害人确认收取后不再就本次侵害另行主张民事权利”,防止后续重复索赔。需要强调的是,赔偿不等于“花钱买刑”,法院仍需综合全案情节决定是否从轻及从轻幅度。
庭审阶段,律师需围绕“事实真实+公然散布+情节严重”构建发问提纲。对行为人发问时,采用“时间轴还原法”,将“信息来源—编辑过程—发布动机—删除时间”拆成若干时间节点,突出“查证过程”“合理信赖”“及时删除”等细节,削弱捏造故意。对被害人发问时,注意避免二次伤害,重点确认“名誉受损具体表现”“经济损失计算依据”“精神痛苦程度”等事实,用以判断后果是否严重。对鉴定人发问时,提前准备《电子数据质证清单》,就“点击量统计方法”“数据完整性校验”“是否排除刷量”提出技术性质疑,必要时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证人发问时,采用“封闭式+开放式”交替策略,先锁定关键事实,再允许补充说明,防止证人当庭变更证言。通过系统质证,打破控方“证据闭环”,为造谣诽谤怎么定罪的罪名变更或量刑降低创造空间。
【案情简介】2025年2月,张某因与李某存在商业竞争,在微信群发布“李某公司使用地沟油”的虚假信息,并配以伪造的生产车间照片。该信息被转发至15个微信群,累计点击量6.8万次,造成李某公司订单骤降,经济损失约80万元。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以诽谤罪追究张某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捏造事实;2. 点击量是否真实有效;3. 经济损失是否属于诽谤罪构成要件。
【律师介入】刑事诉讼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后,第一时间对照片进行溯源,发现生产车间照片系张某通过PS软件合成,确属捏造事实。律师转而争取量刑从宽,指导张某家属一次性赔偿李某50万元,李某出具谅解书。律师提交《社区帮教评估报告》,证明张某平时表现良好,无再犯危险。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张某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采纳律师“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
【经验提示】本案表明,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及时赔偿并取得谅解,可有效降低量刑,争取缓刑。
网络发言并非法外之地,但也不是动辄入罪。造谣诽谤怎么定罪,既要看数量,也要看质量;既要看结果,也要看动机;既要看形式,也要看实质。掌握构成要件与证据规则,意味着把复杂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可操作的步骤清单。本文用超过八千字的篇幅,从违法性认定到庭审技巧,系统梳理了“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怎样做更有效”的行动指南,希望帮助当事人在面对刑事风险时,把被动化为主动,把不确定变成可预期。若对个案仍有疑问,建议携带完整材料当面咨询专业刑事诉讼律师,让专业意见与官方流程形成合力,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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