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税四期”全面上线、大数据交叉比对日益精准的当下,“发工资不走公账属于偷税吗”已成为各大财税论坛、短视频平台的高频提问。不少中小企业主认为:“钱是我赚的,用私人卡发工资省点税很正常”;部分财务人员亦陷入误区:“只要申报了个税,走什么账户无所谓”。真实场景远比想象复杂:私户结算、现金坐支、分拆发放、内外两本账、虚假申报……任何一环都可能触碰红线。本文特邀资深法律顾问律师,以现行有效法律规范与典型案例为切入口,拆解工资发放方式与偷税认定之间的“错位”现象,帮助用人单位在合规前提下降低税负,帮助劳动者识别风险并及时维权,让每一笔薪酬都在阳光下运行。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书面记录支付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及签字,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该条文并未限定“必须通过公账”,但强调了“可核查性”。换言之,现金、私户并非天然违法,关键看是否如实记账、如实申报、如实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确立了“扣缴义务人应如实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原则。只要发放对象属于“任职受雇”,无论资金通道是公户、私户还是微信、支付宝,均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税,并按期进行个税明细申报。若未申报或虚假申报,即构成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3号公告升级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比对模块,系统会自动抓取企业公户、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私户、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流水,与个税申报表进行逐笔匹配。若出现“大额转出却无申报”“申报金额远低于流水金额”,系统将自动推送风险预警,要求企业在10日内说明情况,逾期不说明或说明不合理的,转稽查立案。
企业因临时经营需要,用法定代表人个人卡发放工资,但会计凭证完整、个税全员全额申报、社保公积金基数匹配。此种情形下,虽不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公转私”限额管理要求,却不构成偷税,仅面临人行“反洗钱”行政提示或商业银行暂停非柜面业务的风险。
企业将部分工资以“咨询费”“差旅费”名义打入员工私户,会计账簿仅列支小额工资,人为降低个税基数与社保基数。该行为同时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与《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构成偷税与骗保竞合,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0.5倍至5倍罚款;社保经办机构可责令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企业收入不入公户,直接以现金方式坐支工资,既不在账簿体现收入,也不体现工资费用。稽查一旦查实,其偷税金额按“少计收入+多列成本”双向累加,刑事责任门槛大幅降低。A省B市2024年判例中,被告人陈某采用该手法三年间少缴企业所得税及个税合计48万元,占应纳税额28%,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主观上具有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虚假申报;结果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只要满足以上三要件,无论金额大小,均可定性偷税。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追诉。扣缴义务人实施同等行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亦同。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设置了“首违免刑”条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实务中,企业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应在15日内足额补缴,才可激活该“免刑金牌”。
公户流水、私户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POS机刷卡回单、现金日记账,均需加盖银行回单专用章或支付平台电子章,确保真实性。对于大额现金发放,应制作《现金工资领取表》并由员工逐页签字、按指印,附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确实发放到本人”。
记账凭证、工资汇总表、个税申报表、社保缴费凭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四者数据必须闭环一致。常见败诉点在于“个税申报表工资额”高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额”,被税务机关认定“虚列成本”,企业需补税并加收滞纳金。
董事会纪要、股东会决议、财务负责人邮件、微信群聊天记录,可证明“用私户发放”系企业集体决策而非财务个人行为,避免刑事责任集中于财务人员。C省D市2023年案例中,财务经理提交《关于暂缓使用公户发放工资的请示》及总经理签字批复,成功将逃税罪主体由个人转向单位,最终单位被判处罚金,个人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E市某餐饮连锁公司因门店分散,用法定代表人个人卡发放厨师、服务员工资,每月均按实际金额全员全额申报个税并缴纳社保。税务稽查认为其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拟按偷税定性处理。
【争议焦点】未走公账是否必然构成偷税?
【复议结果】市税务局复议认为,企业已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账簿凭证齐全,资金去向清晰,不存在“虚假申报”或“不申报”情形,不应定性偷税,仅就“公转私”超限问题对商业银行作出风险提示。
【律师提示】法律顾问律师提醒:私户发放≠偷税,关键看是否如实申报。企业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提交工资表、申报表、银行流水三项核心证据,证明“申报数据=实际发放数据”,即可阻断偷税认定。
【案情】F市某服装加工厂三年间将外贸订单收入2000万元存入法定代表人配偶个人账户,仅开具600万元发票入账,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发放工人工资,未申报个税与企业所得税。稽查后核定少缴税款合计198万元,占应纳税额32%。
【争议焦点】已补缴税款能否适用“首违免刑”?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才补缴税款,已超过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规定的15日期限,不属于“在行政程序中接受处理”,不能适用“首违免刑”,以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律师提示】收到税务处理文书后务必在指定期限内足额补缴,逾期将永久丧失刑事免责机会;同时应要求税务机关出具《税收完税证明》,作为刑事辩护的核心书证。
【案情】G市某软件公司为降低高管个税,将年薪50万元拆分为“工资20万元+咨询费30万元”,以咨询费名义打入高管私户,公司按20万元申报个税并按30万元虚列成本。稽查后认定偷税个税6万元、企业所得税7.5万元。
【争议焦点】虚列成本与少缴个税能否并罚?
【处罚结果】税务机关分别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企业所得税偷税处以1倍罚款7.5万元;对个税偷税处以0.5倍罚款3万元;合计罚款10.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2.3万元。
【律师提示】“咨询费”需有真实服务成果、成果验收、服务过程记录,否则极易被认定为“变相发放工资”。企业应通过股权激励、年金计划、商业保险等合规工具实现高管税收优化,而非简单虚列成本。
答:不能。税法义务系法定强制,不因员工意愿而转移。即使员工出具《自愿放弃公户发放声明》,税务机关仍可向企业追缴税款并处罚款。员工个人也可能因未主动申报“多处所得”被补税。
答:截图仅为电子数据,需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方可作为有效证据。建议同步导出带CA证书的电子回单,或到支付机构柜台打印盖公章的交易流水,方可确保稽查认可。
答:若企业为合法清算注销,且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税务机关原则上不能向股东追偿。但若股东恶意不清算、虚假清算或抽逃出资,税务机关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刺破法人面纱,要求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① 通道回归:原则上通过公户代发,确需私户过渡的,设立“工资专户”并到人社、税务、银行三方备案。
② 流程嵌入:HR计算、财务复核、税务比对、领导审批四岗分离,确保“工资表=个税表=社保表=企税表”。
③ 凭证留痕:资金流水、会计凭证、申报回执、员工确认表四统一,电子凭证需备份哈希值。
④ 福利转化:在工资总额内合理提高“三险一金”基数,使用职业年金、补充医疗、商业健康险等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个税边际税率。
⑤ 应急演练:每半年模拟一次“税务稽查”,由法律顾问律师出具《稽查风险报告》,发现缺口立即整改。
① 查询路径: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核对“收入纳税明细”,发现漏报立即通过APP“异议申诉”通道提交证据。
② 证据保存:每月工资到账后截图电子回单,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形成“三段式”证据链。
③ 维权节奏:若企业拒不更正,可在异议申诉失败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实名举报,举报材料附上证据清单,税务机关须在15日内告知是否立案。
④ 社保同步:发现个税基数与社保基数差异过大时,应同步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要求按实际工资补缴,避免退休后待遇缩水。
企业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应在15日内补缴或提供纳税担保,否则将被加处每日万分之五滞纳金;同时可在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期间,强制执行不停止,但提供有效担保可暂缓。
若逃税金额达到立案标准且不符合“首违免刑”,经侦部门将启动刑事初查。此时企业应在37天黄金期内完成三项工作:第一,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第二,提交“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的证据;第三,由法律顾问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论证“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低、具有法定从宽情节”,争取不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
“发工资不走公账属于偷税吗”并非一道简单的判断题,而是一道需要综合支付方式、主观目的、会计处理、申报口径、结果后果等多重要素的案例分析题。对用人单位而言,把“支付方式”与“申报数据”同时锁进合规系统,才能避免“工资发了、税没报”的尴尬;对劳动者而言,识别“私户发放”背后是否隐藏“少报个税”陷阱,才能防止“短期到手多、长期权益少”的悲剧;对财务人员而言,明确“如实申报”与“税收筹划”边界,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事,才能杜绝“操作一念间、刑责两重天”的风险。法律顾问律师提醒:支付只是开始,申报才是核心,证据才是王牌。把法律规定转化为可操作的流程,把风险防控写进每一次“发放”之前,才能让薪酬回归激励本质,让争议止步于稽查之外。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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