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且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仍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以下凭证:
包括银行工资流水、工资条、工资发放记录等。这些凭证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经济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社保缴纳记录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
工作证、工牌、工服等物品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
这些记录可以证明劳动者曾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
考勤表、打卡记录等可以证明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和约束。
同事的证言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一:张先生在苏州某建筑工地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某日工作时从脚手架上坠落受伤。张先生通过收集银行工资流水、工作服、同事证言等证据,成功证明了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如前述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
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说明受伤情况及与工作相关的因果关系。
包括事故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报警记录、目击者证言等。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补充材料,如交通肇事认定书、公安部门的证明等。
案例二:李女士在苏州某电子厂工作时被机器压伤手指,未签订劳动合同。她收集了工资卡流水、工牌、考勤表及同事证言等证据,在事故发生后1个月内,由家属协助向当地社保部门提交了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最终成功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会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内容包括:
调查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因素。
核实职工在事故发生时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其岗位职责范围。
判断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造成,或者是否在工作过程中发生。
听取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对事故经过和责任的陈述,保障双方的申辩权利。
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实地勘查、询问证人等。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苏州工伤律师建议职工积极配合社保部门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如果对调查结果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并说明理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拒绝配合,甚至对职工进行威胁、恐吓等。面对这种情况,职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承认劳动关系或者拒绝配合工伤认定,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责令用人单位配合工伤认定。
苏州工伤律师建议职工在遇到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会作为职工权益的代表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帮助职工解决工伤认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案例三:王先生在苏州某家具厂工作时被机器切断手指,未签订劳动合同。家具厂老板拒绝承认劳动关系,也不配合工伤认定。王先生在苏州工伤律师的建议下,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申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委员会确认了劳动关系,社保部门也认定了工伤。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果证据不足,可能会导致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职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补充证据:
进一步收集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据,完善证据链条。
如果职工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可以向社保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调查取证,由相关部门协助收集证据。
对于一些需要专业鉴定的事项,如伤残等级鉴定、职业病鉴定等,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获取专业鉴定意见作为证据。
在补充证据后,可以重新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社保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社保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由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途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判。
苏州工伤律师提醒,职工在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时,应尽快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了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应立即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拍摄事故现场的照片和视频,记录事故发生时的环境和状况。
保存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等医疗文件,证明受伤情况及治疗过程。
收集同事、现场目击者等的证言,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如果事故发生后报警处理,应保存报警记录和出警证明。
保存用人单位关于工作安排、安全培训、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通知和文件。
保存与用人单位、同事、客户等的电子邮件、短信、聊天记录等通信记录,证明工作内容和事故经过。
工伤认定申请有时效限制,职工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申请时效,可能会导致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
苏州工伤律师建议,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尽快了解工伤认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准备申请材料,并在法定时效内提出申请。
工伤认定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和程序性要求,对于没有劳动合同的职工来说,可能会面临更多的困难和挑战。此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显得尤为重要。
职工可以向苏州工伤律师咨询,了解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程序步骤、证据要求等,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
律师可以接受职工的委托,代为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收集证据、与社保部门沟通协调、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事项,为职工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律师可以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评估,分析工伤认定的可能性和成功率,帮助职工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
律师可以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争取合理的工伤赔偿。
案例四:赵女士在苏州某服装厂工作时被机器卷入头发受伤,未签订劳动合同。在苏州工伤律师的帮助下,她及时收集了工资卡流水、工作服、考勤记录等证据,并在律师的指导下完成了工伤认定申请。最终,赵女士成功被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应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与用人单位相关的各种资料和凭证,如工资单、工作证、考勤表、工作邮件等。这些资料在发生争议时可能成为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
尽管没有劳动合同也可以认定工伤,但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
苏州工伤律师提醒,劳动者在入职时应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存合同文本。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应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职工应主动了解工伤保险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知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职工的工伤权益。
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用人单位的威胁或诱惑所动摇。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就应当勇敢地申请工伤认定,争取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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