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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律师事务所 咨询推荐阅读 代驾现在已经逐步地进入平常百姓的生活,其中既有以个人名义直接推出代驾服务的,也有代驾公司提供服务,还有网络平台集合代驾人推出服务的。在不同的情形下,代驾人与被服务对象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将直接影响到...[详细]
本文由 苏州新区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了当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时,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即连带赔偿受害人因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从而...[详细]
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损害赔偿律师 推荐阅读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限于意思关联共同的主观共同侵权,应以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为必要要件。小客车驾驶人违章停车,乘车人开车门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失,因此构成共同侵权,...[详细]
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从本质上而言,误工费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侵害行为而无法得到的利益。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出租车营运属于特许经营,只有具有相应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公司才有权进行营运,而个...[详细]
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交通肇事起诉律师 推荐阅读 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是指区别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人身损害、车辆损坏之外的其他损失,比如停车费损失、营运损失等。就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无法运营而产生的出租车司机的承包金损失而言,该损失属于《机...[详细]
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 在出租车司机人身和车辆均受到损害的情形下,对于车辆承包金的赔偿应具体区分造成车辆停运的原因适用不同的赔偿原则,即应结合出租车司机提交的诊疗记录、修车明细等证据判断车辆停运系人身受损还是车辆受...[详细]
本文由 苏州交通肇事罪赔偿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第3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详细]
本文由 苏州园区车祸事故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推荐阅读 因叉车、吊车等车辆一般不能上路行驶,也无法投保交强险并不能上路行驶,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的应当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范围,故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以车主未购买交强险为由让...[详细]
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交通事故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 应当区分诉前鉴定费用与诉中鉴定费用。对于诉讼前产生的鉴定费,依照《保险法》第64条规定,即为查明保险事故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故诉前鉴定费应认定为保险人法定负担项目,不能以约定...[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推荐阅读。 受害人就发生在面部、颈部等裸露部位、严重影响功能或美观的疤痕主张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可认定为后续治疗费并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后续治疗费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其择一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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