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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地址 等方面的内容。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机动车...[详细]
本文由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 苏州咨询交通事故律师电话 等方面的内容。 行为人存在以下妨碍道路正常通行的行为且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违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或者破坏...[详细]
本文由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 苏州交通事故请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等方面的内容。 一、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区别以下情形适用归责原则: 1、机动车之间实行过错责任,非机动车之间实行过错责任,非机动车与...[详细]
本文由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详细]
本文由 苏州车险赔偿律师咨询 阅读。 保险公司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应当认定其履行了提示义务。 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推荐阅读。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辅助残疾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实现生活自理或从事生产劳动而购置生活自助器具的费用。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受害人伤情有特殊需要的...[详细]
本文由 姑苏区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推荐阅读。 租赁、借用等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吴江区交通事故律师咨询电话 推荐阅读。 事故车辆系合法从事货物运输、族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应予赔偿。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道路运输证、营运证等证明事故车辆系合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事故赔偿律师 推荐阅读 停运期间,自事故发生日起算至车辆维修完毕之日或重置之日,赔偿权利人可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证明、修理工时证明、购车发票、提车单等证据。赔偿义务人认为...[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推荐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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