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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区别以下情形适用归责原则:
1、机动车之间实行过错责任,非机动车之间实行过错责任,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实行过错责任;
2、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实行无过错责任。
二、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难以认定各方交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机动车之间或者非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各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非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赔偿责,行人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致非机动车、行人损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
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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