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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苏州园区知名交通事故律师 推荐阅读。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所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在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后,区分不同的情形,对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 1、对于事故相关当事人在评残后签订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详细]
本文由 苏州高新区交通事故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推荐阅读。 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到伤害,多个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应通知其他赔偿权利人...[详细]
本文由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免费咨询热线 推荐阅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遗产的最终所有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详细]
本文由 苏州律师免费咨询热线 推荐阅读。 存在多个身份明确的赔偿义务人时,赔偿权利人仅起诉部分赔偿义务人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案件为必要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赔偿义务人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明确免除一个或数个被告赔偿责任的,如该责任...[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知名交通事故律师 推荐阅读。 受害人年龄超过六十周岁,有证据证明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未提供收入证明,但其确有劳动能力,且有证据证明其从事相关劳动的,应参照其实际从事的行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标准,根据其劳动能...[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推荐 阅读。 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本车人员,是指交通事故发生瞬间,位于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律师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司法实践中,原告要求配备或已实际安装的残疾辅助器,往往同被告提供的...[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 在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制机构没有出具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意见的情况下,司法实践有参照立案时当地人口平均寿命予以赔偿的做法。我们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律师所 推荐阅读。 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当事人相应诉请的做法。我们认为,可在依法释明后,参照目前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用。其理由为:据日常经验法则可知,劳动收入是有劳动能力的当事人的主要生活来源...[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知名交通事故律师推荐 阅读。 虽然4S店的修理价格往往高于有关保险公司定损评估的价格,项目也会比保险公司定损评估的项目多,但考虑到机动车品牌、技术、零配件等因素,机动车在其4S店修理尚属正当,维修费用一般以4S店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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