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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所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在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后,区分不同的情形,对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
1、对于事故相关当事人在评残后签订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该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如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的,应确认其有效;
2、对于事故相关当事人虽然在评残前签订协议,但协议中已经列明事故赔偿的明细项目,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该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如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的,仍应确认其有效,但不影响赔偿权利人就评残后才能确定的费用另外提出诉讼请求;
3、对于事故相关当事人在评残前签订协议并已经列明了事故赔偿的明细项目,同时双方在协议中注明“互不追究”或类似字样的,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所协商确定的赔偿金额与法定赔偿金额相差较大,且赔偿权利人对此提出异议的,可撤销协议中关于赔偿金额的条款,并判决赔偿义务人按照法定的赔偿标准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4、受害人的近亲属代表与对方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推定该近亲属有权代表所有赔偿权利人,除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外,原则上对所有赔偿权利人有法律约束力。
5、上述“显失公平”和“相差较大”的认定,以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低于法定赔偿数额的50%作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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