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屋买卖 人身损害
民间借贷 其他纠纷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地址
合同纠纷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 知识产权
保全执行 其他商事
苏州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侵财犯罪 暴力犯罪
毒品犯罪 经济犯罪
职务犯罪 其他犯罪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有哪些
行政诉讼 劳动争议
诉讼指南 权威解读
法治资讯 网站地图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当事人私下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效吗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园区知名交通事故律师
  本文由苏州园区知名交通事故律师推荐阅读。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所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在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后,区分不同的情形,对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
  1、对于事故相关当事人在评残后签订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该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如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的,应确认其有效;
  2、对于事故相关当事人虽然在评残前签订协议,但协议中已经列明事故赔偿的明细项目,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该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如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的,仍应确认其有效,但不影响赔偿权利人就评残后才能确定的费用另外提出诉讼请求;
  3、对于事故相关当事人在评残前签订协议并已经列明了事故赔偿的明细项目,同时双方在协议中注明“互不追究”或类似字样的,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所协商确定的赔偿金额与法定赔偿金额相差较大,且赔偿权利人对此提出异议的,可撤销协议中关于赔偿金额的条款,并判决赔偿义务人按照法定的赔偿标准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4、受害人的近亲属代表与对方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推定该近亲属有权代表所有赔偿权利人,除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外,原则上对所有赔偿权利人有法律约束力。
  5、上述“显失公平”和“相差较大”的认定,以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低于法定赔偿数额的50%作为判断标准。
  以上内容由苏州园区知名交通事故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律所名称: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

州中心A座8楼

·友情提示:提前预约可获当面免费咨

询一次(时长30分钟)

苏州专业律师友情链接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苏州市律师协会
苏州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咨询QQ:147836285
备案号: 苏ICP备16017884号-1
© 2016-2021 lawyer0512.net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