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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苏州停运损失赔偿律师 推荐阅读 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营运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的,应由赔偿权利人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在赔偿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主张的停运损失数额时,可参照事故发生时当年度所在市、州交通运输业同类交通工具...[详细]
本文由 江阴顾山镇误工费赔偿律师 推荐阅读 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当事人相应诉请的做法。我们认为,可在依法释明后,参照目前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用。其理由为:据日常经验法则可知,劳动收入是有劳动能力的当事人的主要生...[详细]
本文由 苏州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律师 推荐阅读 一、行为人驾车驶离现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二、行为人为及时抢救被害人而离开现场,并及时报警并接受调查的; 三、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确因筹措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并经...[详细]
本文由 江阴顾山镇交强险律师 推荐阅读 机动车方没有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该机动车方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和《江苏省道路...[详细]
本文由 苏州出租车交通事故律师 推荐阅读 无论城市出租车公司采取公司制运营模式还是采取挂靠制运营模式,无论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如何约定,考虑到运行利益和运行控制的判断标准、风险与收益的相互匹配、充分保护受害人等因素,以及《侵权...[详细]
本文由 苏州事故赔偿律师 推荐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进行了明确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详细]
苏州损害赔偿律师 推荐阅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省法院发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配合《实施方案》中有关费用...[详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行法院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二、适用范围 1.我省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详细]
本文由苏州姑苏区交通事故律师转载 文章来源: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网站 一、起诉状书写必备要点 (一)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受害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户籍地、联系电话等,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最好写上实际居...[详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营业线上,承担公共运输或者...[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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