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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区分诉前鉴定费用与诉中鉴定费用。对于诉讼前产生的鉴定费,依照《保险法》第64条规定,即“为查明保险事故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故诉前鉴定费应认定为保险人法定负担项目,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排除;对于诉讼中因委托鉴定产生的鉴定费,依照《保险法》第66条规定,即“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故应以合同约定为优先,合同未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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