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却突然拿出一份《放弃继承声明书》,声称其已放弃对被继承人全部遗产的继承,不再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债权人顿感焦虑:执行阶段可以放弃遗产继承吗?这份声明能否阻却强制执行?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实务统计显示,近三年此类异议年均增长约12%,已成为执行异议案件的常见类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表示。所谓“遗产处理”既包括事实上的分割,也包括通过协议、裁判文书等形式完成的法律分割。换言之,只要遗产尚未完成最终分割,继承人即可依法放弃。
放弃继承需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口头表示仅在本人承认或有充分证据证明时才被认定有效。执行阶段,继承人还须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声明并制作笔录,以确保程序安定。
放弃继承自继承开始即发生效力,继承人视为自始未取得遗产所有权,也不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但需注意,放弃继承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例如导致继承人无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时,该放弃行为无效。
若执行法院查明遗产尚未分割,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的,法院应裁定终结对继承人的执行,并可直接对遗产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若遗产已通过协议、裁判文书分割完毕,继承人对已取得的份额享有所有权,此时再表示“放弃”实质上是对自身财产的处分,而非放弃继承权,法院仍可继续执行该财产。
继承人在诉讼阶段已明确表示接受继承或未作任何放弃表示,执行阶段又突然放弃的,部分观点认为应受禁反言原则限制。但主流裁判观点仍坚持:只要遗产尚未最终分割,继承人即可依法放弃,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执行法院应依申请或依职权将遗产管理人或民政部门变更为被执行人,继续推进执行程序,确保债权人利益。
若债权人证明继承人放弃继承系为逃避债务且影响债权实现,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确认放弃行为无效。但需举证证明继承人主观恶意及债权受损事实。
第一步,确认遗产范围及分割状态;第二步,在遗产分割前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及执行法院提交放弃声明;第三步,配合法院查明遗产现状,避免被认定为恶意规避执行。
第一步,及时申请查询被继承人名下财产;第二步,关注继承人是否已实际占有、处分遗产;第三步,必要时申请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确保执行程序不中断。
口头放弃仅在本人承认或有充分证据证明时才有效,执行阶段必须提交书面声明并制作笔录。
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导致无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放弃行为无效,仍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放弃继承无需强制公证,书面形式即可。但公证可增加证据效力,建议大额遗产或存在争议时办理公证。
“执行阶段可以放弃遗产继承吗”并非简单的是或否问题,而是需要在继承法规则与执行程序法之间寻求平衡。只要遗产尚未最终分割,继承人即可依法放弃,但不得损害债权人、其他继承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债权人则可通过变更被执行人、撤销权诉讼等方式保障自身权利。面对复杂情形,及时咨询苏州律师事务所,才能在权利博弈中占据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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