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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生效的时间点和通知的主体如何确定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相城区经济合同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苏州相城区经济合同律师事务所推荐阅读
  债权转让合同是确立债权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之间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合同,对于债权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而言,债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由于债权转让行为涉及到原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债权人的债权因转让行为而消灭,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接受主体将由原债权人转为新的债权受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债权转让未经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对债务人而言,债权转让生效的时间点以通知为准,未经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由于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在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设立,原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应由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新的履行义务主体,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原债权人负有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若债权受让人通知债务人,经原债权人认可后,即可认定已经履行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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