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屋买卖 人身损害
民间借贷 其他纠纷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地址
合同纠纷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 知识产权
保全执行 其他商事
苏州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侵财犯罪 暴力犯罪
毒品犯罪 经济犯罪
职务犯罪 其他犯罪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有哪些
行政诉讼 劳动争议
诉讼指南 权威解读
法治资讯 网站地图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经济合同 >

江苏苏州律师服务平台:买卖合同中质量异议期、质量保证期、检验期限如何适用

作者:未知 来源:江苏苏州律师服务平台
  江苏苏州律师服务平台特荐文章
  “质量异议期”并非现行立法采用的概念,从文义上应理解为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等均属于质量异议期的范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买受人超出质量异议期主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双方约定质量保证期的,不论是否约定检验期限,买受人超出质量保证期提出质量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双方未约定质量保证期,但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超出检验期限提出质量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标的物存在检验期限内无法发现的隐蔽瑕疵的除外。
  三、双方既未约定质量保证期,亦未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间或在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提出质量异议,后又主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买受人虽未在上述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但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主张质量问题不受上述异议期的限制。
  五、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江苏苏州律师服务平台
  咨询电话:13812605387(刘逢欣律师)
  律所地址:苏州市苏绣路苏州中心广场A座803室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律所名称: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

州中心A座8楼

·友情提示:提前预约可获当面免费咨

询一次(时长30分钟)

苏州专业律师友情链接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苏州市律师协会
苏州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咨询QQ:147836285
备案号: 苏ICP备16017884号-1
© 2016-2021 lawyer0512.net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