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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程序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经济合同担保法律咨询
  本文由苏州经济合同担保法律咨询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苏州可以咨询担保问题的律师事务所等方面的内容。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吗?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苏州经济合同担保法律咨询认为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垢规定处理。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二、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例外情况。
  苏州经济合同担保法律咨询认为下列情形,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3、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但是上述情形不适用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无效,作为担保人是应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苏州经济合同担保法律咨询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1、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有哪些规定?
  苏州经济合同担保法律咨询经过梳理,公司法中的规定集中在以下条文中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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