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网首页推荐: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与债务人约定的仲裁条款能否对抗债权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中关于“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诉讼方式进行,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次债务人与债务人约定仲裁条款,系次债务人与债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纠纷解决方法,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但债权人并非该合同关系当事人,不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与债务人约定仲裁的理由不能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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