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姑苏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推荐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6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10条的规定,出卖人给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法定义务,是出卖人必须履行的买卖合同的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主要区别之一,就是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联系更为密切,其存在的目的就是在于补助主给付的功能,而附随义务是辅佐实现给付义务的。在买卖合同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供与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交货,关系最为密切,事关买受人利益的实现。如果出卖人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受人的进项税额一部分就不能抵扣,其权利就受到损害。所以买受人可以单独诉请出卖人履行给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从给付义务,对此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以上内容由苏州姑苏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