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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因此,增值税发票虽非书面合同,在审理口头合同纠纷中,可以把增值税发票作为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依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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