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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故意实施环境污染犯罪,但有证据证明确系不知情的除外:
一、企业没有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并且防治污染设施验收合格后,擅自更改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导致产生新的污染物质的;
二、不使用验收合格的防治污染设施或者不按规范要求使用的;
三、防治污染设施发生故障,发现后不及时排除,继续生产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四、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后,继续生产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五、将危险废物委托第三方处置,没有尽到查验经营许可的义务,或者委托处置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处置成本的;
六、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七、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八、其他足以认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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