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吴中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辩护律师推荐阅读。
非法捕捞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非法捕捞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非法捕捞行为发生地”包括捕捞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地点;非法捕捞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相关地方都属于非法捕捞行为发生地。“非法捕捞结果发生地”包括水产品的销售地、加工地等。
以上内容由苏州吴中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辩护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