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的主观故意如何认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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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的主观故意认定问题应根据行为人认识能力、进货来源、销货渠道、进销货价格,以及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同案人供述等综合审查判断。下列情形可认定行为人具有从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活动的主观故意,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一、因销售问题食品或药品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问题食品或药品的;
二、知道自己所购买或销售的问题食品或药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覆盖的;
三、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收购或销售的问题食品药品来源的;
四、转移、隐匿、销毁涉案食品药品进出账记录的或者提供虚假记录的;
五、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或运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六、选择隐秘的地下场所储存的,或对逃匿路线有特殊安排的;
七、采取调换或遮盖车牌、昼伏夜行等特殊隐秘方式运输的;
八、其他可认定具有主观故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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