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屋买卖 人身损害
民间借贷 其他纠纷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地址
合同纠纷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 知识产权
保全执行 其他商事
苏州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侵财犯罪 暴力犯罪
毒品犯罪 经济犯罪
职务犯罪 其他犯罪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有哪些
行政诉讼 劳动争议
诉讼指南 权威解读
法治资讯 网站地图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其他犯罪 >

哪些情况下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应当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律师法律咨询电
  本文由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律师法律咨询电话推荐阅读。
  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是指人民法院因审理刑事案件需要,依法通知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当庭就案件有关事实、鉴定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接受询问并如实陈述的诉讼活动。
  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应当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的范围主要包括:
  1、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或实施的侦查行为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的;
  2、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必要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
  3、证据存在瑕疵且无法补正,侦查人员有必要出庭作出合理解释的;
  4、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鉴定意见存在瑕疵,或与其他鉴定意见相矛盾,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通知鉴定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
  5、其他人民法院认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情形。
  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主动提请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或提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以上内容由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律师法律咨询电话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律所名称: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

州中心A座8楼

·友情提示:提前预约可获当面免费咨

询一次(时长30分钟)

苏州专业律师友情链接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苏州市律师协会
苏州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咨询QQ:147836285
备案号: 苏ICP备16017884号-1
© 2016-2021 lawyer0512.net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