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律师法律咨询电话推荐阅读。
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是指人民法院因审理刑事案件需要,依法通知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当庭就案件有关事实、鉴定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接受询问并如实陈述的诉讼活动。
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应当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的范围主要包括:
1、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或实施的侦查行为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的;
2、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必要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
3、证据存在瑕疵且无法补正,侦查人员有必要出庭作出合理解释的;
4、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鉴定意见存在瑕疵,或与其他鉴定意见相矛盾,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通知鉴定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
5、其他人民法院认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情形。
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主动提请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或提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以上内容由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律师法律咨询电话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