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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数额、数量认定标准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本文由苏州园区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推荐阅读。
  根据《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3)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量在1000件以上,且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量在5000件以上,且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由苏州园区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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