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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交通事故咨询电话|妨碍交通导致事故需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或者破坏道路及道路配套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植物或者...[详细]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费用收取标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一、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残或致死的,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受害人未构成伤残,但面部受伤或受害人为儿童的,可以根据案情适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详细]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免费咨询(lawyer0512.net):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医疗费如何认定 1.医疗费包合现场及转运途中的院前急救费用。 2.挂床以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有无接受实质性的检查及治疗为判定标准,结合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及相关案情综合认定。挂床期间的住院...[详细]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网:伤残等级和赔偿指数如何评定 一、受伤人员符合一处伤残等级者,一级伤残(人体致残率100%)相当于伤残赔偿指数100%,二级伤残(人体致残率90%)相当于伤残赔偿指数90%,依次类推,十级伤残(人体致残率10%)相当于伤残赔偿指数10%。 二...[详细]
苏州交通事故鉴定律师法律咨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和行政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干规定 京高法发[2017]469号 第一条 为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加强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工作,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查、启动和告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详细]
【苏州交通肇事律师咨询:138126053687】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的误工费参照上述标准计算,原则上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并以7天为限。 当事人外地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误餐费、住宿费一般不得超出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详细]
交通事故咨询:护理费能否分期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详细]
苏州律师在线咨询电话 是多少 车辆维修损失的认定以确有必要和实际发生为标准。定损单是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车辆维修所需费用的估价,维修发票是实际维修费用的依据。在定损单与维修发票不一致的情形下,应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并作出合理解释,在...[详细]
苏州律师在线咨询免费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未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以未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采纳。交强险是对机动车这一危险物新造成的第三人损失的保险,而非对某...[详细]
苏州交通事故专业律师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依法妥善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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