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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的残值如何处理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专业打交通事故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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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第59条规定了残值的处理规则,但由于被保险人诉讼时通常不会提及残值归属问题,故许多法院在判决中对残值的处理语焉不详,引发争议。
  在某案中,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保险人主张回收残值的情况下,未对事故车辆更换下来的配件残值作出处理不当,遂改判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更换下来的配件,未能交付的,则保险公司从保险金中按评估报告确定的配件价格扣除相应金额。
  在另一案中,事故车辆经鉴定已无修复价值,推定为全损。保险公司同意全额赔付,但要求回收车辆。一审法院依据评估报告认定了车辆残值,未作其他处理。二审法院要求被保险人说明车辆现状并提供车辆核验,但被保险人表示车辆已修复并处理,无法提供车辆。二审法院按照保险公司主张的车辆残值扣除相应保险赔偿金。
  【评析】
  第一个案件中,法院处理残值的做法可资借鉴。其认为,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如评估报告明确事故车辆为更换配件的情况下,为防止被保险人仅对损坏配件进行维修而实际没有更换配件以获取额外利益的道德风险发生,保险人主张对被保险人无法提供更换下来的旧配件供保险人回收的,则从评估金额中扣除该配件相应评估价格,这种做法合情合理合法。
  第二个案件中,法院对残值的处理方法也有借鉴意义。在双方对残值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第59条规定,被保险人不享有自行处置的权利。尤其是在事故车辆已经全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同意全部赔付,其要求回收残值亦合情合理合法。如允许被保险人自行处理残值,可能引发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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