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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醉酒驾驶机动车中的“道路”的认定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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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醉酒驾驶机动车中的“道路”的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关于如何理解“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判断这些地方是否属于道路,关键是是否符合道路的公共性特征。无论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机动车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如果仅允许与管辖单位及其人员有业务往来、亲友关系等特定事由的来访者的机动车通行的,则不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不能认定为道路。
  二、哪些情形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第3、4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有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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