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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吴中区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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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严格依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审查:
  1、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免责条款提供给投保人,保险人据此主张其已尽到提示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4、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5、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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