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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审查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其举证仅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真伪不明的,仍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人无相反证据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认定事故的经过和责任划分。
二、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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