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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部分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关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情形下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标准,调整至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至1.5倍。债权人往往以调整标准远低于当前市场融资成本、债务人因此实际获利为由提起上诉。
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至1.5倍标准,并不能实际反映当前市场融资成本,难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甚至补偿性,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违约金“适当”调低立法意图相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精神,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95倍至4倍幅度之间对此类违约金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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