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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常熟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常熟律师在行动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相关法律问题的问答
一、企业作为买方,应当立即排查企业需求,将立即、短期需要的产品清点核查;清点核查后,建议企业向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从而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者延迟自身生产经营的准备;
二、 如果经过与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受到此次疫情严重影响,已经无法满足企业作为买方的及时性或者其他需求、导致双方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不可抗力事件(即此次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要求写明;
三、在排查企业自身需求的同时,我们建议企业同时排查作为买方是否受疫情影响、是否能够按约按时收货、付款;
四、企业作为买方,如果因为此次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约进行产品接收、付款的,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接收产品、支付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供应商,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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