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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常熟市律师协会公号
原文标题:常熟律师在行动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相关法律问题的问答
答:《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同时基于诚信信用原则,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的,应该及时通知对方。
因此,建议将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通过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不仅如此,在通知及双方后续的沟通中,建议当事人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这当然也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如果因为双方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有可能要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点非常重要。
例:关于春节假期后推迟交货的通知
某某公司:
通过此通知,并根据我们合同第X条的约定,我公司遗憾地告知,基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不可抗力事件,因此我公司可能无法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
贵司已经知悉,中国正处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根据政府的要求,全国各地均在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
根据我公司属地政府的官方命令(见附件),为控制疫情,企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不得召集员工复工,不得投产。我们的合同产品的交付将因此至少推迟天。同时基于疫情发展的不确定性,防控措施也可能发生变化,因此我公司预计的交付时间也不应视为一种保证。
尽管如此,我公司将随时通知贵司任何进一步的更新信息,并将在可能时尽力组织生产,并尽量减少对贵司的订单发货的影响。
感谢贵司在这特殊时期给予的理解和支持!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电话联系。
此致!
某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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