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经济合同律师转载
文章来源:常熟市律师协会公号
原文标题:常熟律师在行动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相关法律问题的问答
本次疫情的忽然爆发,不可避免的对民商事经济活动中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虽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司法解释或相关政策文件将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但鉴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与SARS疫情具有较多的相似之处,可参照SARS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法[2003]72号《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的规定。该《通知》第三条第三款指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从表述来看,前一句将“非典”疫情做类似情势变更的处理,后一句则将“非典”疫情及相关防治措施认定为不可抗力。我们认为本次疫情在个案中如何定性,首先是当事人基于何种请求权基础提出诉讼请求;但不论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或是情势变更,均需在个案中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整体而言,如果疫情导致一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合同的不能履行,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免相应的合同义务,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较大;如果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了重大影响,或得到履约成本显著增加,虽合同并非不可履行但可能导致一方权利义务失衡的不公结果,也可主张情势变更。因此需要在实践中,根据疫情对于合同不同的影响,提出相应的主张。
本文关键词:苏州经济合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