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来的律师函或法院传票往往令企业主手足无措。商标律师提醒,收到“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的第一时间并非“花钱消灾”,而是冷静核查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只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容易导致混淆”才构成侵权。因此,被诉并不必然等于败诉。
立即整理营业执照、商标律师代理的注册证、受理通知书、最早发票、广告合同、包装印刷凭证等,形成“时间证据链”。若企业系在先使用并具备一定影响力,可援引《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在先使用抗辩”。
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要部比对”原则,将原被告标识分别置于不同页面,让未参与设计的员工进行盲测,记录是否混淆。该测试可在后续诉讼中作为消费者认知证据提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网页、博客、短视频、电商订单均属电子数据。被诉企业应在公证处或使用司法区块链平台对以下电子数据做实时保全:
(1)电商平台后台商品上架时间;(2)搜索引擎快照;(3)微信公众号发布历史;(4)TikTok、小红书等短视频发布时间戳。电子数据若未做保全,开庭时原告极易质疑其真实性,导致举证不能。
若商品或服务不类似,或标识差异显著,可直接主张不侵权。例如A省法院判决认为“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中,文字为显著识别部分,若被诉标识图形差异大且文字读音、含义均不同,则不构成近似。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若被告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据,即证明自己仅系销售商且不知道商品侵权,则只需停止销售,无需赔偿。合法来源证据包括供货合同、增值税发票、上游供货商营业执照、商标授权书。
当案件存在不确定性,且诉讼成本高于和解金额时,可在商标律师主持下与原告签署“商标共存协议”或“许可使用协议”。协议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公告,防止后续被第三方提出无效。
答辩期仅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切勿逾期。正文结构建议如下:
(1)案号、当事人、案由;(2)对原告权利基础的质疑:如商标三年未使用、恶意抢注;(3)对侵权构成要件的否认:商品不类似、标识不近似、无混淆;(4)责任限制:合法来源、赔偿数额计算错误;(5)反诉请求:若发现原告亦存在仿冒行为,可提起反诉并索赔。
民事诉讼并非唯一战场。若原告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企业可能面临《商标法》第六十条行政处罚,最高可处违法经营额五倍罚款;若金额巨大,原告亦可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被诉企业应同步:
(1)自查库存,立即封存疑似侵权商品;(2)向供货商出具《风险告知函》,要求书面确认商品来源合法;(3)必要时主动提交《情况说明》至属地市场监管局,争取减轻处罚。
商标类案件技术事实复杂,法院往往准许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出庭就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被诉企业可邀请知识产权学者、行业协会技术顾问出庭,说明商品分类及技术差异。
若一审败诉,仍有三条路径:
(1)上诉: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2)再审:发现新证据或一审程序违法,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3)执行和解:若进入执行阶段,仍可与对方达成执行和解,分期付款或减额赔偿,避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再专业的商标律师也抵不过“事前布局”:
(1)采用“主品牌+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组合注册,覆盖核心类别与关联类别;(2)建立供应商知识产权审核制度,每季度抽查一次授权链条;(3)设置市场监测岗位,利用官方“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与第三方软件,每月检索近似公告,一旦发现有相同或近似初审公告,立即提出异议。
被诉侵权并非末日,而是一次全面体检。通过系统应诉,企业可梳理品牌资产、完善供应链合规、提升消费者信任。若能在危机中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反而会在市场竞争中赢得更高溢价空间。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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